重庆法院:离婚当日一方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9-03-05 14:03:4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柯高阳
夫妻一方恰巧在离婚当日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打下借条,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当日发生的借款被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0年前,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后因出现矛盾,两人于2013年10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刘某向侯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人签名只有刘某自己。2014年3月,刘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但两次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并未还款,侯某遂将刘某和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但李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侯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显著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缓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须审慎注意义务,在形成债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写明具体用途。
10年前,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后因出现矛盾,两人于2013年10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刘某向侯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人签名只有刘某自己。2014年3月,刘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但两次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并未还款,侯某遂将刘某和李某共同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与刘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2013年10月8日的这笔借款,借款时间与解除婚姻关系时间为同一天,李某和侯某都无法证明借款与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后顺序。但李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侯某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刘某与李某的《申请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债权债务分配情况的相关记载。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显著提高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缓解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须审慎注意义务,在形成债权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要求写明具体用途。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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