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2019-02-27 10:10:08
中国法院网讯 (梅耀 易海莎) 2月26日上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洪超、吴秀高、严付春等16人恶势力非法传销犯罪团伙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依法对陈洪超等16名涉恶非法传销犯罪被告人分别以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陈洪超、吴秀高(累犯)、严付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对王兴琴、舒能、罗贵平等从犯分别判处四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洪超等先后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以在湖南岳阳地区分散租赁的多处私房作为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洪超、吴秀高、严付春为“主任”的恶势力非法传销犯罪团伙。
自2018年4月至6月,该恶势力传销团伙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各传销窝点,通过“唱红脸”“唱黑脸”、在旁助威、上课洗脑等方式或采取殴打、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主任”的安排下,各司其职,以推销所谓的传销产品为名,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按照固定模式,逼问出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强抢被害人陶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六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手机5部(经鉴定,其中3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41元);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剥夺被害人杨某某人身自由,欲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洪超、吴秀高、严付春等以推销所谓传销产品为名,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陈洪超、王兴琴、舒能系多次抢劫,被告人吴秀高、严付春张玉兰等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严付春等还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还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超、王兴琴、舒能、吴秀高、张玉兰、罗贵平、郎啟军、章增江犯抢劫罪,被告人严付春、官方林、黄盼、李硕磊、蔡青江、徐文晶、夏兴梅、梁大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洪超等先后加入某非法传销组织,以在湖南岳阳地区分散租赁的多处私房作为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洪超、吴秀高、严付春为“主任”的恶势力非法传销犯罪团伙。
自2018年4月至6月,该恶势力传销团伙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维系非法传销组织的发展,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通讯软件,以交友、谈恋爱、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各传销窝点,通过“唱红脸”“唱黑脸”、在旁助威、上课洗脑等方式或采取殴打、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主任”的安排下,各司其职,以推销所谓的传销产品为名,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按照固定模式,逼问出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强抢被害人陶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六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手机5部(经鉴定,其中3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41元);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剥夺被害人杨某某人身自由,欲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洪超、吴秀高、严付春等以推销所谓传销产品为名,结伙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陈洪超、王兴琴、舒能系多次抢劫,被告人吴秀高、严付春张玉兰等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严付春等还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还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超、王兴琴、舒能、吴秀高、张玉兰、罗贵平、郎啟军、章增江犯抢劫罪,被告人严付春、官方林、黄盼、李硕磊、蔡青江、徐文晶、夏兴梅、梁大粉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