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11-29 08:47:21
中国法院网讯 (张萃)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景等七被告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景在兴安某银行门口,因停车让道问题与被害人邹某革发生矛盾,并伙同被告人唐某华、唐某生等人殴打被害人邹某革。经鉴定,被害人邹某革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被告人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等人到兴安某市场采取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以及在市场内巡逻等方式,强行向某市场的摊主收取市场管理费。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对不愿意缴纳管理费的某米粉店进行打砸。从2018年1月1日起,共有66户摊主交纳45.63万元市场管理费给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多次强行将不愿意交纳投标押金的摊主的猪肉、刀、称等物品抢走,同时将一些摊主赶出市场,并强迫11户摊主交纳押金2万元和管理费2.5万元。2018年2月11日,兴安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唐某星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两支自制猎枪及四发子弹。经鉴定,两支自制猎枪均为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其中一支枪的扳机处检出被告人唐某景的DNA。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公然以聚众造势、威胁、辱骂、强抢猪肉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市场管理服务,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景非法持有以火药味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景、唐某华因寻衅滋事在其他案件中已被判刑)。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经过7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部署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安法院高度重视,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和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重大部署,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景在兴安某银行门口,因停车让道问题与被害人邹某革发生矛盾,并伙同被告人唐某华、唐某生等人殴打被害人邹某革。经鉴定,被害人邹某革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被告人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等人到兴安某市场采取言语威胁、辱骂、聚众造势、打砸摊位以及在市场内巡逻等方式,强行向某市场的摊主收取市场管理费。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对不愿意缴纳管理费的某米粉店进行打砸。从2018年1月1日起,共有66户摊主交纳45.63万元市场管理费给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等人多次强行将不愿意交纳投标押金的摊主的猪肉、刀、称等物品抢走,同时将一些摊主赶出市场,并强迫11户摊主交纳押金2万元和管理费2.5万元。2018年2月11日,兴安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唐某星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两支自制猎枪及四发子弹。经鉴定,两支自制猎枪均为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其中一支枪的扳机处检出被告人唐某景的DNA。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纠集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公然以聚众造势、威胁、辱骂、强抢猪肉等方式,强迫他人接受市场管理服务,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景非法持有以火药味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景、唐某华因寻衅滋事在其他案件中已被判刑)。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证被告人唐某景、唐甲林、唐某旷、唐某华、唐某生、唐某锋、唐乙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经过7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部署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安法院高度重视,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和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重大部署,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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