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公开审理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8-11-28 09:56:58
中国法院网讯 (梁丹) 11月27日上午10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罗存、李勇等11名被告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罗存、梁康等人为了向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承包土地种植香蕉的外来老板索要钱财,与时任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李勇商量,决定由李勇、梁康、马瑞敏等人分别带人向外来老板收取“修路费”。迫使这些外来老板交钱,并组织人员去砍伐外地老板的香蕉树。以被告人罗存、李勇为首,以梁康、马瑞敏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非法手段,在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7月初,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钟艺杰索要修路费。被拒绝后,于7月5日当晚,被告人罗存、梁康、马瑞敏、潘开华、潘雅付、马善方、李希东、马恩贵等人去到钟艺杰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86株。之后,钟艺杰被迫向梁康、马瑞敏等人支付了5000元的“修路费”。得款后,梁康、马瑞敏将钱交给了罗存。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2580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关云展索要“修路费”但未收到钱。几天后,梁康、马瑞敏等人再次到关元展处索要“修路费”时,关元展被迫交出4000元“修路费”,梁康、马瑞敏得钱后即私自平分挥霍,过后才告知罗存。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勇、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向被害人文红海、文兴权索取“修路费”时,因文红海、文兴权拒绝交钱,罗存遂于同月19日指使被告人陆也、马恩仕前往文红海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148株。之后不久,文红海被迫交给李勇20000元“修路费”。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5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存、李勇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还指使或纵容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罗存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勇身为村委会主任,明知罗存等人将采取非法手段去收取“修路费”仍然默许、放任,也应认定为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得以理清。整个庭审张驰有度、高效有序,展现了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巧和扎实的法律功底。
庭审至晚上10点结束,审判长梁凤堂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罗存、梁康等人为了向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承包土地种植香蕉的外来老板索要钱财,与时任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李勇商量,决定由李勇、梁康、马瑞敏等人分别带人向外来老板收取“修路费”。迫使这些外来老板交钱,并组织人员去砍伐外地老板的香蕉树。以被告人罗存、李勇为首,以梁康、马瑞敏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非法手段,在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7月初,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钟艺杰索要修路费。被拒绝后,于7月5日当晚,被告人罗存、梁康、马瑞敏、潘开华、潘雅付、马善方、李希东、马恩贵等人去到钟艺杰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86株。之后,钟艺杰被迫向梁康、马瑞敏等人支付了5000元的“修路费”。得款后,梁康、马瑞敏将钱交给了罗存。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2580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在被告人罗存的授意下向被害人关云展索要“修路费”但未收到钱。几天后,梁康、马瑞敏等人再次到关元展处索要“修路费”时,关元展被迫交出4000元“修路费”,梁康、马瑞敏得钱后即私自平分挥霍,过后才告知罗存。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勇、梁康、马瑞敏、潘雅付、马善方、潘开华、李希东、陆也等人向被害人文红海、文兴权索取“修路费”时,因文红海、文兴权拒绝交钱,罗存遂于同月19日指使被告人陆也、马恩仕前往文红海的香蕉园砍毁香蕉树148株。之后不久,文红海被迫交给李勇20000元“修路费”。经鉴定,被损毁的香蕉树价值为55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存、李勇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还指使或纵容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罗存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勇身为村委会主任,明知罗存等人将采取非法手段去收取“修路费”仍然默许、放任,也应认定为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逐一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案件事实得以理清。整个庭审张驰有度、高效有序,展现了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巧和扎实的法律功底。
庭审至晚上10点结束,审判长梁凤堂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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