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游客联系媒体报道损害名誉权 旅行社起诉被驳
2019-02-27 09:14:51
中国法院网讯 游客王女士认为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事,向监管部门投诉。旅行社认为王女士向电视台及报纸反映情况,并被相关媒体播发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旅行社诉请。
原告旅行社诉称,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王女士在旅行回来后却拿着不实的旅行录像、录音向旅行社主张要求赔偿1万元,并多次向旅游局等质检部门投诉旅行社,经相关部门受理后认定旅行社并未违反相关从业制度。可王女士并未停止侵害,继续多次发表不实言论,严重影响旅行社的正常营业秩序。旅行社多次找其协商并报警解决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女士辩称,旅行社的地接社泄露了游客的信息,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也曾多次如实曝光旅行社的行为。故不认可对旅行社造成名誉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与王女士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王女士交纳团费275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去新疆旅游。旅游过程中,王女士称被导游安排强制消费,王女士称其没有购物,被导游斥责占便宜、不道德,且司机不让其上旅游车,并要求签字后方可上旅游车,王女士称其没有签字,此后导游及司机对其态度较之前变差。旅行社称导游是让游客帮忙购物,并非强制消费,且王女士未购物,对王女士并未造成损害,司机让游客签字是为了帮助商店记录购物人员情况,防止日后未购物游客向商店假索赔。王女士因认为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事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旅行社同意赔偿500元,王女士要求赔偿1万元,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王女士在该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就是否存在强制购物一事与旅行社产生争议,向旅行社反映情况及索赔,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还向电视台及报纸反映情况,并被相关媒体播发。双方虽称相关媒体播发了此事,但均未提交相应材料,法院无法查明相关媒体具体的播发情况。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情况,王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维权,其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旅行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旅行社名誉权,故法院对于旅行社基于名誉侵权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旅行社诉请。
原告旅行社诉称,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王女士在旅行回来后却拿着不实的旅行录像、录音向旅行社主张要求赔偿1万元,并多次向旅游局等质检部门投诉旅行社,经相关部门受理后认定旅行社并未违反相关从业制度。可王女士并未停止侵害,继续多次发表不实言论,严重影响旅行社的正常营业秩序。旅行社多次找其协商并报警解决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女士辩称,旅行社的地接社泄露了游客的信息,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也曾多次如实曝光旅行社的行为。故不认可对旅行社造成名誉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旅行社与王女士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王女士交纳团费2750元,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去新疆旅游。旅游过程中,王女士称被导游安排强制消费,王女士称其没有购物,被导游斥责占便宜、不道德,且司机不让其上旅游车,并要求签字后方可上旅游车,王女士称其没有签字,此后导游及司机对其态度较之前变差。旅行社称导游是让游客帮忙购物,并非强制消费,且王女士未购物,对王女士并未造成损害,司机让游客签字是为了帮助商店记录购物人员情况,防止日后未购物游客向商店假索赔。王女士因认为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一事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旅行社同意赔偿500元,王女士要求赔偿1万元,双方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王女士在该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就是否存在强制购物一事与旅行社产生争议,向旅行社反映情况及索赔,向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还向电视台及报纸反映情况,并被相关媒体播发。双方虽称相关媒体播发了此事,但均未提交相应材料,法院无法查明相关媒体具体的播发情况。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情况,王女士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维权,其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旅行社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旅行社名誉权,故法院对于旅行社基于名誉侵权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旅行社诉请。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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