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红薯收购合同后却拒收 法院:构成违约
2019-02-21 10:29:49
中国法院网讯 (张倏越 蹇红 邓勇) 相关“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签好了,定金也交了,但到了收购季节,买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为此,种植方将收购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关违约金、差价损失、红薯运送费等共计近3万元。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场由“红薯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种50亩红薯被拒收种植方告上法庭
杨先生在绵阳游仙区经营一家家庭农场。2017年3月,农场(乙方)与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了《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该生物科技公司免费向农场提供红薯种子,并在红薯收获后予以收购,收购价格为每公斤0.8元,收购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12月18日。同时约定,收购方可来农场处运输红薯,也可由农场租车运送,运输费由收购方承担。并约定,若收购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农场种植的红薯,则需要赔偿农场违约金每亩300元。农场在签收红薯种子时,需支付每亩3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后将这1500元保证金退还。
随后,农场在租赁的游仙区忠兴镇光明村二组的土地上栽种了50亩红薯。不料到了收购季节,该生物科技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并通知农场另行处理,同时退还了其之前缴纳的保证金。“我们投入了大量的租金、人力、物力、机械、肥料等,由于他们的拒收,导致损失较大。在协商处理时,他们既不承担差价损失及运输费用,又不承担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农场举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拒收红薯的事实,希望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判决。
面对农场的诉求,被告方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无异议,但自身并没有拒收的行为,是原告主动申请变卖。同时出具了一份《通知》,《通知》载明:在2017年11月23日,允许农场种植的50亩红薯自行变卖,并退还农场种子定金1500元,原先合同已终止。农场负责人杨先生在该通知上签名,并当庭认可在2017年11月23日同意与被告解除《红薯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虽已解除但违约行为依然存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2017年11月23日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法院认定《红薯种植收购合同》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
不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原告农场未明确表示其放弃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主张,其当庭举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多次要求被告收购红薯,但被告以项目转让等理由拒收的事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另一方面,原告农场还主张了差价损失及运输费共计14747.88元,其主张的损失略低于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原则,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时,其再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原告所举出运费支出仅举出了证明一份,以上证据不符合举证规则,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农场支付违约金15000元。
种50亩红薯被拒收种植方告上法庭
杨先生在绵阳游仙区经营一家家庭农场。2017年3月,农场(乙方)与四川省某生物科技公司(甲方)签订了《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该生物科技公司免费向农场提供红薯种子,并在红薯收获后予以收购,收购价格为每公斤0.8元,收购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12月18日。同时约定,收购方可来农场处运输红薯,也可由农场租车运送,运输费由收购方承担。并约定,若收购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农场种植的红薯,则需要赔偿农场违约金每亩300元。农场在签收红薯种子时,需支付每亩3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后将这1500元保证金退还。
随后,农场在租赁的游仙区忠兴镇光明村二组的土地上栽种了50亩红薯。不料到了收购季节,该生物科技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并通知农场另行处理,同时退还了其之前缴纳的保证金。“我们投入了大量的租金、人力、物力、机械、肥料等,由于他们的拒收,导致损失较大。在协商处理时,他们既不承担差价损失及运输费用,又不承担违约金。”庭审中,原告农场举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拒收红薯的事实,希望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判决。
面对农场的诉求,被告方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无异议,但自身并没有拒收的行为,是原告主动申请变卖。同时出具了一份《通知》,《通知》载明:在2017年11月23日,允许农场种植的50亩红薯自行变卖,并退还农场种子定金1500元,原先合同已终止。农场负责人杨先生在该通知上签名,并当庭认可在2017年11月23日同意与被告解除《红薯种植收购合同》。
合同虽已解除但违约行为依然存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红薯种植收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2017年11月23日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法院认定《红薯种植收购合同》于2017年11月23日解除。
不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原告农场未明确表示其放弃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主张,其当庭举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多次要求被告收购红薯,但被告以项目转让等理由拒收的事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另一方面,原告农场还主张了差价损失及运输费共计14747.88元,其主张的损失略低于法院支持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原则,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时,其再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原告所举出运费支出仅举出了证明一份,以上证据不符合举证规则,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向原告农场支付违约金15000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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