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僵尸企业”处置的司法路径
2019-02-12 11:1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金法
处置“僵尸企业”,事关控杠杆、去产能进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三年来,安徽省池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7件,涉案标的额9.1亿元,化解银行不良资产7.2亿元,盘活资产总数2.85亿元。
调研发现,造成“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因有:
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理念,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不明显,无法抢占市场先机,继而出现产品无市场、经营无利润,连年亏损、债务堆积的情况。
技术含量不高。一些企业产品附加值低、人才资源累积不足,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无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能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服务以及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机会,难以接入新的社会产业链和价值链,进而经营困难。
政府或银行的过度保护。面对“僵尸企业”的负累,政府出于政绩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愿让企业倒闭破产,持续利用财政补贴或动员债权银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风险在短期内不暴露,不断累积的负债和产出效率的下降,最终导致亏损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为此,池州中院建议:
要科学立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鉴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因此应当及时修订,明确破产原因和程序启动标准,选择利用“预重整”“债转股”等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构建简易破产程序。
要严格执法。应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多元扩张、负债率高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的企业,全面摸底本地企业风险状况,形成困难企业分类名单。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及时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盘活土地、设施等存量资产。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合理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帮扶价值。彻底切断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其的利益链条和输血渠道,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逐步净化和培育有效竞争的市场,着力提升供给体系的效率和质量。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要公正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应当避免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清算和破产程序的司法属性,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构建依法处置的良好司法环境。其一,依法识别“僵尸企业”,加强评估和分类处置,恰当运用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其二,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实现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其三,积极推动“执行转破产”,建立健全程序衔接与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其四,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避免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拉郎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研发现,造成“僵尸企业”的主要原因有:
市场竞争力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理念,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不明显,无法抢占市场先机,继而出现产品无市场、经营无利润,连年亏损、债务堆积的情况。
技术含量不高。一些企业产品附加值低、人才资源累积不足,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下,无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不能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服务以及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机会,难以接入新的社会产业链和价值链,进而经营困难。
政府或银行的过度保护。面对“僵尸企业”的负累,政府出于政绩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愿让企业倒闭破产,持续利用财政补贴或动员债权银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风险在短期内不暴露,不断累积的负债和产出效率的下降,最终导致亏损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为此,池州中院建议:
要科学立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鉴于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因此应当及时修订,明确破产原因和程序启动标准,选择利用“预重整”“债转股”等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构建简易破产程序。
要严格执法。应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多元扩张、负债率高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的企业,全面摸底本地企业风险状况,形成困难企业分类名单。对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要及时下决心通过破产清算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置,盘活土地、设施等存量资产。要重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合理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帮扶价值。彻底切断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其的利益链条和输血渠道,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逐步净化和培育有效竞争的市场,着力提升供给体系的效率和质量。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要公正司法。处置“僵尸企业”应当避免过度依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清算和破产程序的司法属性,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构建依法处置的良好司法环境。其一,依法识别“僵尸企业”,加强评估和分类处置,恰当运用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其二,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实现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其三,积极推动“执行转破产”,建立健全程序衔接与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其四,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避免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拉郎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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