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祖燃鞭炮引大火烧毁林木 一男子获刑八个月
2019-01-21 15:42:17
     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因祭祖燃放鞭炮引发大火,烧毁3.6938公顷林地,造成森林经济损失13110元。近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失火案,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令被告人王某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修复因其失火所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2018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在威宁县中水镇一山上给其岳母扫墓时,王某燃放鞭炮不慎起火引燃山上林木,由于火势迅速蔓延无法扑灭,王某便与其妻离开现场。随后,威宁县中水镇护林员李某某发现火情,立即通知了其他护林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民赶到现场开展救火工作,并将火情向中水镇林业站站长汇报。中水镇林业站站长向中水派出所报警后,赶到现场参与救火。16时许,众人合力将火扑灭。期间,中水镇林业站站长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起火点是王某夫妇上坟的地方,便电话通知王某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承认系其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随即,接到报警的中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威宁自治县林业局现场勘验鉴定,此次火灾范围涉及林地2个小班,总面积为3.6938公顷,其中,1号小班面积为2.7103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75),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2号小班面积为0.9835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8),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1号小班和2号小班优势树种均为云南松,平均胸径10.2厘米,平均树高4.5米。森林火灾范围内,涉及林地上林木烧毁程度为中度烧伤,烧毁、烧伤林木占总林木比例的30%。经折算,1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株树953株,2号小班烧毁、烧死林木占株树785株,合计烧毁、烧死林木总株数为1748株。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价格鉴定,王某失火造成森林经济损失为13110元。

  王某失火损毁的森林林权归威宁县水镇花园村集体所有。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材料,请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失火案向威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0月19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向威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修复其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3.6938公顷林地遭受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修复其破坏的3.6938公顷林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接到林业部门的电话后,主动返回现场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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