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许某诉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案
2019-01-16 16:24: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1年7月,因城区地块整合改造建设需要,许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8月,婺城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许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随后,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许某的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拆除。为此,许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不服一、二审判决,许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本案并作出宣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正确,应予以维持。同时,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点评:本案是最高法院通过“赔偿”这一小小的“支点”撬起了“违法强拆”之痼疾,有“四两拨千斤”之效果。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一、二审不服的理由是:区政府没有按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决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却认为此案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对于政府责任可谓影响重大,对于公民利益更是差别巨大。从法理上看,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要件,而行政补偿则以行政征收合法为前提要件,两者不可混同。如果此案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实际上反过来遮掩了区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可能“诱导”政府继续违法强拆,甚至不断引发政府与百姓的争议和冲突。而且,该案明确赔偿应当全面赔偿原则,要求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这一标准,也是对公民利益的有效保护。总体看来,本案非常成功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点评:本案是最高法院通过“赔偿”这一小小的“支点”撬起了“违法强拆”之痼疾,有“四两拨千斤”之效果。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一、二审不服的理由是:区政府没有按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决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却认为此案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赔偿”与“补偿”一字之差,对于政府责任可谓影响重大,对于公民利益更是差别巨大。从法理上看,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要件,而行政补偿则以行政征收合法为前提要件,两者不可混同。如果此案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实际上反过来遮掩了区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可能“诱导”政府继续违法强拆,甚至不断引发政府与百姓的争议和冲突。而且,该案明确赔偿应当全面赔偿原则,要求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这一标准,也是对公民利益的有效保护。总体看来,本案非常成功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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