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不满情夫态度持刀砍伤原配获刑
2018-12-27 10:28:12
中国法院网讯 (王冲锋 蔡玉良) 宿州一情痴女子因不满意情夫对自己的态度,因爱成恨竟非法闯入情夫家中持刀砍伤原配。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裁定。
李某系安徽萧县人,李某与萧县庄里乡村民武某有几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与武某的情人关系原来被武某的妻子张某发现过,因此张某与李某发生过几次纠纷。2017年4月18日,李某和武某约好晚上去武某家说说他们三人之间的事情。当晚,李某给武某打电话,武某一直不接。2017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李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去找武某。3时许,李某到武某家门口,下车后给武某打电话,武某没有接。李某从武某家的大门缝里看到武某的车停在院子里,李某很生气,往大门上踢了一脚,大门就开了。李某从武某车里拿一把菜刀,推开屋门后直接进到卧室,看到武某在睡觉。李某用左手打了武某的脸,武某的妻子张某起床就往门外跑,身上没有穿衣服,李某追到堂屋门口的台阶下,抓住张某的头发,结果张某倒在地上,李某也倒地,李某右手持的菜刀划伤张某的小腿和左手大拇指。张某起身后趁机躲到另一件卧室并用身体挡住房门。武某看地上有血迹便把李某劝走叫开房门,发现张某身上几处受伤,遂与李某把张某送到医院救治,李某这才感觉慌张,在车上主动帮张某包扎伤口。一审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张某有救助行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零二元五角七分。李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李某上诉提出她是受武某邀请,没有非法侵入住宅,且没有砍人和砸车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在卷证据证明,上诉人李某在未征得武某、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武某、张某家院内,后又持刀闯入武某、张某卧室,将张某砍伤,砸烂轿车玻璃,上诉人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和武某证明二人相约于2017年4月18日晚上在武某家谈事,但李某到达的时间是次日凌晨三四时许,并非约定时间,李某以受武某邀约辩称自己无罪不能成立。原判鉴于李某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故对李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持刀伤人、毁坏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系安徽萧县人,李某与萧县庄里乡村民武某有几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与武某的情人关系原来被武某的妻子张某发现过,因此张某与李某发生过几次纠纷。2017年4月18日,李某和武某约好晚上去武某家说说他们三人之间的事情。当晚,李某给武某打电话,武某一直不接。2017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李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去找武某。3时许,李某到武某家门口,下车后给武某打电话,武某没有接。李某从武某家的大门缝里看到武某的车停在院子里,李某很生气,往大门上踢了一脚,大门就开了。李某从武某车里拿一把菜刀,推开屋门后直接进到卧室,看到武某在睡觉。李某用左手打了武某的脸,武某的妻子张某起床就往门外跑,身上没有穿衣服,李某追到堂屋门口的台阶下,抓住张某的头发,结果张某倒在地上,李某也倒地,李某右手持的菜刀划伤张某的小腿和左手大拇指。张某起身后趁机躲到另一件卧室并用身体挡住房门。武某看地上有血迹便把李某劝走叫开房门,发现张某身上几处受伤,遂与李某把张某送到医院救治,李某这才感觉慌张,在车上主动帮张某包扎伤口。一审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张某有救助行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零二元五角七分。李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李某上诉提出她是受武某邀请,没有非法侵入住宅,且没有砍人和砸车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在卷证据证明,上诉人李某在未征得武某、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武某、张某家院内,后又持刀闯入武某、张某卧室,将张某砍伤,砸烂轿车玻璃,上诉人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和武某证明二人相约于2017年4月18日晚上在武某家谈事,但李某到达的时间是次日凌晨三四时许,并非约定时间,李某以受武某邀约辩称自己无罪不能成立。原判鉴于李某对被害人有救助行为,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故对李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持刀伤人、毁坏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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