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推动“执转破”工作的进路思考
2018-12-05 16:1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毅清 王君辉
  目前,在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有的法院尚未将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没有有效地实现借助破产程序消解“执行不能”案件的工作目标,执行攻坚工作还面临一定压力。笔者认为,急需打通四个“梗阻”,切实推动“执转破”各项工作。

  打通思想“梗阻”,提高“执转破”积极性。于法院而言,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启动破产程序,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推动“僵尸企业”整治、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有力体现;同时,让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清除执行积案、推进执行攻坚具有重大意义。于债权人而言,通过“执转破”机制,可以让全体债权人一同参与债务清偿,消除了个别债权人因主观和客观方面原因而丧失合法权益的隐忧,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因此,不论是法院还是债权人,都要准确认识“执转破”内含的机制价值。法院要广泛宣传“执转破”机制的公平性特征,消除债权人的思想顾虑,让债权人积极支持并参与破产程序。

  打通程序“梗阻”,提升“执转破”协调性。从司法实践看,审判一线和执行一线的法官沟通配合得还不够,多采取“块状式”思维开展审执工作。对于“执转破”案件,从立案阶段开始,就要从涉案标的、涉及人数等方面思量案件难易程度,及时与审判、执行部门做好预警性沟通;尤其是对于“执转破”工作中债务人的财产认定、移交、保全及执行措施中止等,要以“链条式”思维推进各个环节的工作,注重程序移转前的衔接与融合,加快程序瑕疵的补正和修缮,让各方利益都得到平等保护。

  打通审理“梗阻”,凸显“执转破”高效性。“执转破”案件普遍存在审理难、事务杂、问题多、周期长等问题。在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需要破产合议庭法官克服畏难情绪,加强上下级法院的联动配合,科学安排破产审判资源。总体原则上,要更加注重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尤其是对财产状况明晰的案件,要尽可能地缩短相关审限,简化审理流程,减少工作程序,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方便快捷地参与到审理程序当中来,不断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打通制度“梗阻”,增强“执转破”长效性。一方面,要探索政府与法院联动参与机制,把案件审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股权变更、企业注销等工作一并进行,减少企业“阵痛”,增强破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诸如财产查控、执行流程、债权公示催告等工作基本实现网络“晒单”和信息共享,切实增强“执转破”工作透明度。其次,要建立单独的考核体系。“执转破”案件不能唯数量论,而是应更加侧重对“执转破”案件产生的能够消解执行积案的效能、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导向等层面的权重考核,充分调动法官移送和审理“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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