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发生事故致伤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8-12-04 10:47:51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原告刘某、吴某经S5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周某无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载赵某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S523省道某处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刘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刘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2701.86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10000元,余款182701.86元,由被告周某赔偿91350.93元;原告吴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770.3元,由被告周某赔偿10385.15元,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均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9时15分许,案外人吴某某(事故中死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原告刘某、吴某经S5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被告周某无证驾驶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自卸货车载赵某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S523省道某处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原告刘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与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某、吴某不负责任。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和13天,花费医疗费58536.16元和14845.3元,原告刘某的伤情后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6000元、吴某的后续治疗费3000元。肇事货车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本起事故另一起赔偿案中,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交强险中赔偿了110000元。原、被告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171.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货车挂靠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周某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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