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完善类案指导制度 促进民商事案件裁判统一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民商事类案指导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8-11-28 15:20: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昆 罗琳 谷媛睿
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民商事类案指导”学术研讨会于2018年10月在武汉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四级人民法院以及众多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检索数据库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共同为类案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建言献策。
开幕式上,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王培刚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在学术交流中的重要意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加强和实务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也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表示,类案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软指导”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将统一法律适用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研究,积极推动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加强类案指导制度研究,明确案例的选择、适用的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群星副院长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类案指导制度,同时建议将案例工作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研究指导性案例在具体案件中参照适用的操作性问题、加强司法机关和高校的交流合作以发挥司法机关的案例资源和实务经验的优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孟勤国教授认为,成文法的特点是确定性,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明显,这一国情决定只有通过个案研究寻找规律,我国才能制定出清晰的成文法。本次会议围绕以下四个议题展开讨论。
一、类案指导制度的现状与整体完善
华中师范大学杨凯教授认为,我国的类案指导制度在研究和应用之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方法之间等方面存在脱节的问题;类案指导还缺少诉讼法理的支持;需要开展以法官为主体、法律职业人共同参与的文书样式评注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梁展欣详细解读了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的三级审级制度与案例制度的关系,并提出供我国借鉴的建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淼军法官认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应更具针对性、案例工作形式应积极创新、应进行周期性的审判态势分析和专题性的司法统计分析。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认为,需解决好类案指导与法律发展、个案差异、法官能否主动适用等基础性问题。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陆海建议,我国应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例为指导”的司法理念。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指出,促进法治统一、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改革和人工智能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坚持的目标,同时案例指导要解决深层次的法理问题。湖北省律协副会长张粒律师建议,增强案例的可识别性和检索的便利性、建立司法指导案例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行业指导案例的指导或信息共享机制、继续加强法律职业人在类案指导中的合作交流。
二、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与适用机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力认为,审判过程中要厘清案件性质,在适当的案件范围内适用指导性案例。法官既要重视类案指导,又不能形成法条依赖主义、案例依赖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副研究员认为,通过商法教义学的逻辑方法对商事案例予以规范化,提炼出法律规则,有利于在法律部门内达成共识。要鼓励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根据法理和法律条文,在符合共同法治理念原则和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创造法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治法官认为,类案指导制度的应用需提升法官个人素质,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职能,同时需结合智能技术和商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来完善类案指导制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冯艳楠指出,山东省高院在研究类案证明标准时发现,目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尚不能对案件信息进行有效梳理和定性分析。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认为,应增加指导性案例以解决适用不足的问题,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应在裁判依据部分指明。武汉理工大学谢薇教授建议,寻找有深层次矛盾的生效判决来生成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中应明确案件的关键词和裁判的理由与要点,并进一步简化案情。
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类案指导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邓矜婷提出,类案推送系统要满足快捷、方便、全面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解决法律检索中发现的不同意见,继而更能显示共识的机制。北京威科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喻阳介绍了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公开情况以及法律搭载人工智能在国内的发展情况。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倩则总结了现有商业数据库的三大发展方向:拓展数据源、深挖数据、培训增值服务。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雷槟硕认为,类案指导重在类案识别,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应当为我们批判性借鉴。武汉大学杨巍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应考虑到地域差异性和诉求多元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昊晗副教授认为,实践中律师或当事人检索案件时往往只关注审判法院的案例,造成了明显的地域倾向,这反而有悖于通过类案统一司法裁判的初衷。
四、聚焦民商事典型类案的裁判统一
海南大学蔡唱教授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人身权的相关案件为例,从而发现理论未予探讨的相关新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华中科技大学汪敏老师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指出,在是否以在校学生作为主体的劳动纠纷中存在两个相冲突的公报案例,严重影响公报案例的参照效果。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副研究员以消费者保护案例中“假一赔N”的案件为例,说明了严格区分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意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何伟律师以保险诉讼中的类案不同判为例,认为应将事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公序良俗价值观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类案审查的范围。武汉大学罗昆教授从合同法的实证研究出发,认为类案同判并不必然要求裁判结果的统一,而是法律规则的统一;不是绝对统一而是相对统一。当前应将裁判中的问题分门别类,把现有条件下能解决的、具有明确分歧的问题加以解决。相较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个别新问题更为灵活、及时。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李晓华法官认为,学术研究中探讨追求的同案同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具有理想化的成分。在司法改革初期,基层法官首要考虑的是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仁清认为,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完成法律条文和类案的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这有助于法官尽快厘清案情,减少类案不同判。武汉大学高冠宇博士认为,不能因为类案指导制度的存在而过于增加法官的认知负担。武汉大学余立力副教授认为,指导案例在法源地位上应作为说理依据,法官只有在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才有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副处长石磊结合从事案例指导工作的经验和听会感想做了总结发言。石磊副处长表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统一裁判尺度需要寻找新的途径,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了类案指导在这方面的功能与作用。类案指导承载的功能是多层次、多阶段的。案例指导制度激活了法律人的判例思维,案例研究应该成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应用值得关注,但目前还只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辅助系统,在能预见的未来也不可能取代法官。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开幕式上,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王培刚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在学术交流中的重要意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加强和实务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提升教学和科研水平,也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做出应有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表示,类案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软指导”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将统一法律适用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研究,积极推动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加强类案指导制度研究,明确案例的选择、适用的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群星副院长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类案指导制度,同时建议将案例工作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研究指导性案例在具体案件中参照适用的操作性问题、加强司法机关和高校的交流合作以发挥司法机关的案例资源和实务经验的优势。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孟勤国教授认为,成文法的特点是确定性,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明显,这一国情决定只有通过个案研究寻找规律,我国才能制定出清晰的成文法。本次会议围绕以下四个议题展开讨论。
一、类案指导制度的现状与整体完善
华中师范大学杨凯教授认为,我国的类案指导制度在研究和应用之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方法之间等方面存在脱节的问题;类案指导还缺少诉讼法理的支持;需要开展以法官为主体、法律职业人共同参与的文书样式评注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梁展欣详细解读了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的三级审级制度与案例制度的关系,并提出供我国借鉴的建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淼军法官认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应更具针对性、案例工作形式应积极创新、应进行周期性的审判态势分析和专题性的司法统计分析。武汉大学张素华教授认为,需解决好类案指导与法律发展、个案差异、法官能否主动适用等基础性问题。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陆海建议,我国应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例为指导”的司法理念。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指出,促进法治统一、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改革和人工智能技术大发展的背景下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坚持的目标,同时案例指导要解决深层次的法理问题。湖北省律协副会长张粒律师建议,增强案例的可识别性和检索的便利性、建立司法指导案例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和行业指导案例的指导或信息共享机制、继续加强法律职业人在类案指导中的合作交流。
二、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与适用机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力认为,审判过程中要厘清案件性质,在适当的案件范围内适用指导性案例。法官既要重视类案指导,又不能形成法条依赖主义、案例依赖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副研究员认为,通过商法教义学的逻辑方法对商事案例予以规范化,提炼出法律规则,有利于在法律部门内达成共识。要鼓励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根据法理和法律条文,在符合共同法治理念原则和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创造法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治法官认为,类案指导制度的应用需提升法官个人素质,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职能,同时需结合智能技术和商业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来完善类案指导制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冯艳楠指出,山东省高院在研究类案证明标准时发现,目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尚不能对案件信息进行有效梳理和定性分析。武汉大学刘学在教授认为,应增加指导性案例以解决适用不足的问题,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应在裁判依据部分指明。武汉理工大学谢薇教授建议,寻找有深层次矛盾的生效判决来生成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中应明确案件的关键词和裁判的理由与要点,并进一步简化案情。
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类案指导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邓矜婷提出,类案推送系统要满足快捷、方便、全面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解决法律检索中发现的不同意见,继而更能显示共识的机制。北京威科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喻阳介绍了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公开情况以及法律搭载人工智能在国内的发展情况。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姚俊倩则总结了现有商业数据库的三大发展方向:拓展数据源、深挖数据、培训增值服务。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雷槟硕认为,类案指导重在类案识别,英美法系的区分技术应当为我们批判性借鉴。武汉大学杨巍副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应考虑到地域差异性和诉求多元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昊晗副教授认为,实践中律师或当事人检索案件时往往只关注审判法院的案例,造成了明显的地域倾向,这反而有悖于通过类案统一司法裁判的初衷。
四、聚焦民商事典型类案的裁判统一
海南大学蔡唱教授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人身权的相关案件为例,从而发现理论未予探讨的相关新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来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华中科技大学汪敏老师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指出,在是否以在校学生作为主体的劳动纠纷中存在两个相冲突的公报案例,严重影响公报案例的参照效果。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副研究员以消费者保护案例中“假一赔N”的案件为例,说明了严格区分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意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何伟律师以保险诉讼中的类案不同判为例,认为应将事关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公序良俗价值观的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类案审查的范围。武汉大学罗昆教授从合同法的实证研究出发,认为类案同判并不必然要求裁判结果的统一,而是法律规则的统一;不是绝对统一而是相对统一。当前应将裁判中的问题分门别类,把现有条件下能解决的、具有明确分歧的问题加以解决。相较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个别新问题更为灵活、及时。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李晓华法官认为,学术研究中探讨追求的同案同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具有理想化的成分。在司法改革初期,基层法官首要考虑的是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仁清认为,律师应根据案件事实完成法律条文和类案的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这有助于法官尽快厘清案情,减少类案不同判。武汉大学高冠宇博士认为,不能因为类案指导制度的存在而过于增加法官的认知负担。武汉大学余立力副教授认为,指导案例在法源地位上应作为说理依据,法官只有在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才有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副处长石磊结合从事案例指导工作的经验和听会感想做了总结发言。石磊副处长表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统一裁判尺度需要寻找新的途径,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了类案指导在这方面的功能与作用。类案指导承载的功能是多层次、多阶段的。案例指导制度激活了法律人的判例思维,案例研究应该成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应用值得关注,但目前还只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辅助系统,在能预见的未来也不可能取代法官。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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