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安源:银行单方收取违约金 法院判决驳回
2018-11-23 15:08:55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丛国) 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萍乡某银行主张被告胡某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予以驳回。
胡某在萍乡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110万元,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持卡人胡某多次用卡取现或消费,2016年11月以后,胡某再未偿还贷记卡透支额,已逾期5期以上,现结欠10万余元,其中本金9万余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持卡人胡某仍不履行清偿责任,萍乡某银行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本息、违约金等。
安源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违约金的收取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以计收违约金条款已在其网站公示为由,主张被告默认接受违约金条款。原告主张就被告逾期未还款收取违约金实质系对双方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胡某在萍乡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110万元,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持卡人胡某多次用卡取现或消费,2016年11月以后,胡某再未偿还贷记卡透支额,已逾期5期以上,现结欠10万余元,其中本金9万余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持卡人胡某仍不履行清偿责任,萍乡某银行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本息、违约金等。
安源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违约金的收取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以计收违约金条款已在其网站公示为由,主张被告默认接受违约金条款。原告主张就被告逾期未还款收取违约金实质系对双方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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