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川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8-11-06 09:15:02
     中国法院网讯 (秦璠 苏倩)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于某某、于某、阳某某、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秦某某、阳某某合股,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挖机釆挖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委南村“蛇岭”山场上的土石,并将土石运至砖厂销售。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中心鉴定,该山场被于某某、于某、秦某某、 阳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 05公顷(15. 8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于某、阳某某、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再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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