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却不履行法院判决 犯拒执罪获刑九个月
2018-10-18 14:31:51
     中国法院网讯 (梁军 王丹丹)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才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枣阳法院判决刘某才、龙某梅支付胡某琦借款200万元及其违约金,湖北某赛威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才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4月,胡某琦向枣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先后向刘某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执行文书。然刘某才既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又不执行报告财产令。2015年11月,枣阳法院决定对刘立才司法拘留15日,但刘某才仍拒绝报告财产。

  另外,被告人刘立才在枣阳法院判决生效后,2015年6月至8月,其在招商银行珠海香洲支行开设的个人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交易。2015年7月至8月,其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多次证券买卖交易。为此,鉴于被告人刘某才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枣阳法院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6月5日,刘某才被公安机关逮捕。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才主动履行了50万执行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才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拒绝报告财产,且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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