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起诉赔偿余款获法院支持
2018-10-17 09:30:09
中国法院网讯 (丁莉 江雪珍)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支付原告李某等人赔偿款6.5万元及利息。
2016年4月28日,田某驾驶小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4日,刘某家属李某等人与田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田某赔偿李某等人损失36.5万元。协议签订后,田某向李某等人支付了赔偿款30万元,余款6.5万元至今未付。故李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萍乡某保险公司赔偿2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等人选择以与被告田某签订的《和解协议》起诉,属合同之诉,应该选择向协议的相对方田某主张权利。被告萍乡某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故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沟通,经释明法律,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田某支付赔偿款6.5万元及利息。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当你选择以签订的合同起诉时,要选择和你签订合同之人,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2016年4月28日,田某驾驶小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4日,刘某家属李某等人与田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田某赔偿李某等人损失36.5万元。协议签订后,田某向李某等人支付了赔偿款30万元,余款6.5万元至今未付。故李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萍乡某保险公司赔偿2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等人选择以与被告田某签订的《和解协议》起诉,属合同之诉,应该选择向协议的相对方田某主张权利。被告萍乡某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责任,故承办法官积极与原告沟通,经释明法律,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田某支付赔偿款6.5万元及利息。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当你选择以签订的合同起诉时,要选择和你签订合同之人,否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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