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法官雨中审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8-10-09 09:50:25
  • 庭审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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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王松柏)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到王家街道社区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南昌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重庆某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两江新区某整治中心(被告三)、重庆建工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天气突变下起小雨,庭审冒雨进行。5名区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数名社区工作人员及附近群众在风雨中坚持旁听本次庭审。

  原告彭某某驾车经过被告施工路段,因路况不好下车观察,掉入用一张薄铁皮遮挡的通风井中,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诉请四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73 884元。被告一辩称,通风井的施工单位为被告四,原告诉我公司系主体错误。被告二、被告三辩称,我司已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发包人对于施工人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辩称,通风井是我们的,但是已经移交给被告一,移交时没有安全隐患,被告一回填后才有安全隐患,故被告一应对通风井负有管理责任。

  随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坠落的通风井的实际管理者是哪方,以及原告的损害赔偿有哪些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官抓住争议焦点,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群众在雨中聚精会神旁听,认真思考案件焦点。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解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其责任要件有四个。首先被告是在地面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其次,被告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该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人员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的损害。再次,原告须受有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最后,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活动结束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渝北法院法官冒雨审判,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老百姓收获知识和感动。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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