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内辱骂前同事 男子公开道歉赔偿5000元
2018-09-26 15:02:39
中国法院网讯 (陈素兰) 前同事在朋友圈内散布的一些辱骂言论,给刘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某删除含有侮辱、诽谤的所有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表道歉声明一则,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并保留30日;赔偿原告刘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纪相仿的刘某某与许某某原本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许某某自2017年4月9日起多次在其注册的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表:“某公司法人刘某某欺骗、无赖、坑好心人起家致富、王八*、还在全国欺骗某行业老板和行业销售员”等言论,并附上刘某某个人及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另查,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于2017年4月26日接到刘某某报警后,与许某某联系,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许某某在电话里称今后不再发布对刘某某及其公司的不当言行。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许某某因与刘某某在工作上产生分歧,多次发贴,涉及的内容多处使用贬低、侮辱词句,使刘某某感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实际也影响到了刘某某的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刘某某精神遭受严重打击,许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刘某某要求许某某立即停止发表并删除已发表的侵犯刘某某名誉权的言论及图片,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表道歉声明的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对于刘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据许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酌情支持为5000元。
法官寄语:网民虽有言论自由,但网络也有其底线,网络不是无法之地,公开辱骂、诽谤他人,未经他人许可曝光他人隐私,无端制造网络暴力,给他人造成伤害,必然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年纪相仿的刘某某与许某某原本在一家公司上班,双方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许某某自2017年4月9日起多次在其注册的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表:“某公司法人刘某某欺骗、无赖、坑好心人起家致富、王八*、还在全国欺骗某行业老板和行业销售员”等言论,并附上刘某某个人及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另查,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于2017年4月26日接到刘某某报警后,与许某某联系,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许某某在电话里称今后不再发布对刘某某及其公司的不当言行。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许某某因与刘某某在工作上产生分歧,多次发贴,涉及的内容多处使用贬低、侮辱词句,使刘某某感受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实际也影响到了刘某某的品德、声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刘某某精神遭受严重打击,许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刘某某要求许某某立即停止发表并删除已发表的侵犯刘某某名誉权的言论及图片,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表道歉声明的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对于刘某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据许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酌情支持为5000元。
法官寄语:网民虽有言论自由,但网络也有其底线,网络不是无法之地,公开辱骂、诽谤他人,未经他人许可曝光他人隐私,无端制造网络暴力,给他人造成伤害,必然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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