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司法官如何认定事实
品读《柏桦讲明代奇案》中的裁判方法
2018-09-14 09:0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睢晓鹏
  有明一代,各府州县官平均年结案2000多件,全国有府州县2000余个,一年案件近400万件。浩如烟海的司法案件中,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司法智慧。《柏桦讲明代奇案》即是这些案件的撷英,它选取的56则案件,或事奇,或人(裁判者)奇,或审理过程奇。该书是柏桦教授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文史版)》节目中讲稿的整理,作者著书的目的是“分享其中蕴含着的深厚法律文化,为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而尽微薄之力。”不过,“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著作的出版,即意味着接受不同的读者站在不同的立场所作的不同的理解。将本书作为了解明代司法故事的案例选当然无可厚非,同样,将本书作为观察明代司法官事实认定之方法的素材库,想来也并未过于悖离作者讲座与撰述的初衷。

  事实认定为什么难?

  听讼断狱,既有一目了然的简案,当然也不会缺少辗转纠结的“难办的案子”(苏力语)。案子之所以难办,或是因为事实认定之难,或是因为法律适用之难。本书所提到的案件多属于前者。每一个案件都是对历史事件的法律重构,裁判者既未亲历,便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然而,当事人的陈述并不可靠,而证据又时有获取困难或模棱两可的情形。这些因素构成了事实认定的困境。可试举本书中的例子以作说明。

  其一,当事人陈述。两造争讼,或凶嫌受审,事关当事人利益甚巨,因而为多获利益,或少受损失,或逃避责任,当事人会有意无意地尽量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回避于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捏造事实、掩藏真相。举书中一例:嘉靖七年,四川广元府裁缝华成状告本府富豪安其昌强奸其妻并将之杀死。事实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华成隐瞒了其纵妻卖奸的事实。事实是:安其昌垂涎华妻绰约窈窕,与华成协商达成出银五两与其妻巫山一度的意向,孰料华成之妻在约定的卖奸之夜被杀身死。华成隐瞒这一事实,对案件的处理颇有影响,盖富豪安其昌既愿意出钱买春,钱货两讫,何必要动手杀人?既无杀人的动机,则基本上可排除安其昌杀人的嫌疑。

  其二,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并不可靠,当然要参酌证据材料予以甄别采认,问题是证据材料常有缺失,也有模棱两可的情形。

  一方面,证据材料时有缺失。明代尚未形成现代成体系的证据规则,更多的是依赖人证,但在有些案件中,并无人证可资拷问。比如成化年间,山东滕县有一沈姓富户之子沈时彦,有人半夜发现他被人用斧子劈死于半山亭。尸体周边有血脚印,顺血迹寻找,找到木匠徐荣的家,徐荣仍穿着带血的鞋,在徐荣家未查获凶器。此案中,证人是事后到达现场,没有目击杀人,只是由血迹推测是徐荣杀人;而若徐荣乃杀人者,则应该注意到脚上的血迹,不会明目张胆的穿着带血的鞋子回到家中,甚至连带血的鞋子都不换,这些显不合常理。因此,这个案件是一个证据缺失的无头案。

  另一方面,证据模棱两可。有些证据,既可以得出此结论,也不能否定彼结论。比如嘉靖末年,福建崇安县财主叶毓因无子招游吉为赘婿,孰料六十岁时与其妾月梅生下一子自芳。四年后,叶毓病重,为避免儿婿相争,留下遗嘱。因明代并无标点符号,断句不同,意思就可能相异。对于遗嘱的最后一句,女婿游吉认为遗嘱所写为“已拨家财,婿自收执,全与幼子无干,女婿之事悉遵前约为照”;儿子自芳认为所写为“已拨家财,婿自收执,全与幼子,无干女婿之事,悉遵前约为照”。可以说都有道理,这无疑增加了认定事实的难度。

  厘清疑点:大胆设问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历史事件,倘若当事人都各守其本分,又无外力的介入,则自然相安无事,诉讼无所生焉。不过,社会生活这件“织物”,并不总是“丝般顺滑”,它不时地会产生诉讼纠纷等“皱折”(借用丹宁勋爵的著名比喻)。案件审理的过程,就是法官熨平这些“皱折”的过程。当然要知道“皱折”产生的原因,以确定审理的方向。案件存在的疑点或争点,就是案件审理的方向。厘清疑点是一种大胆设问,要依赖司法官的经验、智慧,基于常理,并剔除偏见。在本书中,我们看到,凡是处理适宜的案件,司法者都准确地厘清了案件的疑点所在。相反,在仅有的几件“葫芦案”中,正是司法官错误地确定疑点才导致了冤狱的产生。

  正面而言,司法官准确地厘清疑点可以确定审理的方向。比如,宣德七年,温州知府何文渊遇到一件奇案,富豪袁圣的妾及妾所生儿子与袁圣之妻于重阳节聚餐后一同死亡,袁圣之妻声称妾及其子系食用醉蟹过量以致腹泻不止死亡,族长、里长翻检尸体后并没有报官,而是同意将尸体掩埋。何知府发现疑点:首先,袁妻称妾母子三人食用醉蟹过量而死,但醉蟹是温州人非常喜欢的食物,除胃寒者及孕妇不宜食用外,其他人食用过多虽会腹泻,但不会致命;其次,族长、里长虽然同意袁妻掩埋尸体的要求,但族长在翻检尸体之后,即提出告知里长,准备报官勘验,里长则在袁妻的要求下,让族长做主埋葬,想必族长、里长知道什么隐情。据此,何知府开棺验尸,深追细研,最终查明袁妻妒恨妾及其二子,以砒霜毒死母子三人的真相。

  反面而言,司法官的偏见可能导致冤狱的产生。隆庆年间,福建建宁府建安县豆腐店店主范达捡到40两的银包一个,交还失主徽州客商汪元,汪元验视后却说银包中原有85两,为此成讼,汪元告诉称范达劫掠其银两85两,仅夺回40两,请县太爷做主追回失银。承办案件的王知县认为,到手的银子岂有再肯归还失主的道理,范达母亲、妻子及邻佑与其亲亲相互,肯定是欺凌外乡人,因此断定汪元所称属实,并将范达押入大狱。王知县在断此案时,就带有“天下缺少好心人,捡拾到银两焉能归还”的偏见。多亏建宁府知府邵廉,他听取申控后,认为范达是开豆腐店的小户人家,上有老母,下有娇妻,不太可能抢夺人财;况且,邻居都作证见到汪元诬赖,王知县却不提讯相关人证,故此案原审存疑。以此为线索,邵知府最终审得范达归还拾银,反遭失主汪元诬赖的事实。

  还原事实:小心求证

  厘清疑点是一种大胆设问,其目的是确定案件审理的方向。但是,更重要的是查明案件的事实,也即对设问的小心求证。明代司法官还原事实的步骤,一是探求真相,二是获取招供。

  首先,探求真相。明代没有明确的侦查和审判的区分,司法官同时也兼负侦查职责,故其探求事实的理念和方法与现代审判颇有不同之处。从本书中,我们看到司法官穷尽了各种方法探求真相,比如微服私访、安插卧底、钓鱼执法、装神弄鬼等等。试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微服私访的例子。洪武十一年,在一件有关“贞洁烈妇”的命案中,婆婆声称儿媳为夫殉节,申请旌表。陕西延安府知府与同知(副知府)分别装扮成贩枣客商和货郎,深入男方和女方所住的村子调查,最终查知寡妇周氏与人通奸,在其子死后,儿媳守孝期间,协助奸夫强奸儿媳,儿媳受辱后自缢身亡,并非婆婆所称为夫殉节。二是安插卧底。万历二十三年,福建南平府永安县发生了一起妇女失踪案。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韩邦域经过审查,怀疑该妇女是遭到高仰寺内和尚奸拐,便派亲信门子唐华打入高仰寺内部,剃发为僧,暗中打探,最终查明恶僧强拐妇女、强奸杀人的恶行。

  其次,获取招供。虽然明代刑讯是合法的,但一味刑求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不堪忍受胡乱招认,极有可能形成冤狱。因此,优秀的、富有经验的司法官通常会在上节所述的探明真相、固定证据材料后,获取当事人的口供。明代司法官之所以在探明真相后仍要获取口供,其原因大概在于:其一,明代官员讲求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既然已经供认在案,就可以防止当事人或其亲属事后上控,危及“乌纱帽”;其二,明代尚未形成现代成体系的证据规则,而当事人是案件所涉历史事件的亲历者,其口供可以确保案件成为“铁案”。

  当代法官,当然不可能再使用微服私访或安插卧底等显悖于司法伦理或超越司法权限的方法,但将明代司法官所使用的方法换成恰当准确地适用证据规则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则大胆设问、小心求证或许仍不失为一种基本的、合理的事实认定方法。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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