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东湖宣判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案 七人获刑
2018-09-10 09:53:20
中国法院网讯 (梁洪 黄飞)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2.25”重大火灾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丁某甲等七被告人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 “唱天下”会所进行改建装修,由股东丁某乙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相关事项;负责人丁某甲和股东田某某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违规肢解改建装修工程,将其中的拆除工程发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又将拆除工程中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违规分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万某某,另将电线、金属装饰件等物品的拆除工程违规分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
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会所在未向消防、城建等部门报批的情况下自行停业,被告人丁某乙安排工作人员将会所内使用的冰箱、冰柜等物品堆放至二楼北侧两个楼梯间前室内,致疏散通道堵塞。2月18日,消防维保公司按照丁某甲、丁某乙的要求关闭了一层、二层南部的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2月19日,“唱天下”会所工作人员按照丁某乙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并将会所内所有的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将包厢内搬出的沙发等直接从二楼抛堆至一楼大堂。2月24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二层包厢内消防喷淋头破坏并喷水,后将控制二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关闭。
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且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设备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被告人万某某未及时清运的废弃沙发,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气体,在消防设备停用、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致使10人死亡、13人受伤,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万元。
案发后,七被告人亲属支付了相应赔偿款,另被告人丁某甲向7位死者亲属进行慰问补偿,得到死者亲属谅解,此外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亲属配合完成火灾现场修缮工作。针对上述情况,相关单位建议对上述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在组织管理改建装修工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在改建装修工程拆除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导致10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万元,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田某某、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丁某甲、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抢救并配合调查,七被告人均主动支付了赔偿款及郑某某等七位死者的亲属对被告人丁某甲表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6年12月, “唱天下”会所进行改建装修,由股东丁某乙负责财务及改建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相关事项;负责人丁某甲和股东田某某负责改建装修工程行政审批相关事项。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违规肢解改建装修工程,将其中的拆除工程发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又将拆除工程中墙体、天花板拆除及垃圾清运工程违规分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万某某,另将电线、金属装饰件等物品的拆除工程违规分包给无建设工程承包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
2017年2月17日,“唱天下”会所在未向消防、城建等部门报批的情况下自行停业,被告人丁某乙安排工作人员将会所内使用的冰箱、冰柜等物品堆放至二楼北侧两个楼梯间前室内,致疏散通道堵塞。2月18日,消防维保公司按照丁某甲、丁某乙的要求关闭了一层、二层南部的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同时拆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2月19日,“唱天下”会所工作人员按照丁某乙要求关闭了会所内生活用水用电,并将会所内所有的灭火器收至室外移动板房内。2月20日,拆除工程施工人员正式进场施工,将包厢内搬出的沙发等直接从二楼抛堆至一楼大堂。2月24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二层包厢内消防喷淋头破坏并喷水,后将控制二层北部消防喷淋系统阀门关闭。
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且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氧焊切割设备切割和拆卸大堂北部弧形楼梯两侧的金属扶手,切割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溅落在工作平台下方,引燃被告人万某某未及时清运的废弃沙发,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高热有毒有害气体,在消防设备停用、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等多种不利因素下,致使10人死亡、13人受伤,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万元。
案发后,七被告人亲属支付了相应赔偿款,另被告人丁某甲向7位死者亲属进行慰问补偿,得到死者亲属谅解,此外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亲属配合完成火灾现场修缮工作。针对上述情况,相关单位建议对上述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田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在组织管理改建装修工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在改建装修工程拆除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导致10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余万元,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田某某、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考虑到被告人丁某甲、刘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抢救并配合调查,七被告人均主动支付了赔偿款及郑某某等七位死者的亲属对被告人丁某甲表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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