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施工致一人亡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一年
2018-06-08 15:47:45
中国法院网讯 (陶涛) 朱某伪造无锡市某公司印章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该公司名义与舒城县城关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吊篮安拆合同,违规入场施工,造成一人死亡。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朱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吊篮设备安拆活动。
经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朱某伪造无锡市某公司印章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该公司名义与舒城县城关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方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合同》、《吊篮设备安拆协议》,为该施工方提供吊篮设备并负责设备安拆。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朱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该项目2号楼安装吊篮。当日上午11时许,设备安装作业发生事故,致现场工作人员杨某死亡。2016年10月17日,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系违章作业、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被告人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协调,施工方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亲属获得了赔偿,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朱某伪造无锡市某公司印章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该公司名义与舒城县城关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方签订《吊篮设备租赁合同》、《吊篮设备安拆协议》,为该施工方提供吊篮设备并负责设备安拆。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朱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对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该项目2号楼安装吊篮。当日上午11时许,设备安装作业发生事故,致现场工作人员杨某死亡。2016年10月17日,舒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系违章作业、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被告人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协调,施工方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作业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害人亲属获得了赔偿,故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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