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08-28 10:0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元华
8月27日,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何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刘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盛某、李某、于某、付某、崔某、曹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八年、八年、七年、七年、六年零六个月、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古遗址于2006年5月25日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2016年5月7日,何某、刘某、盛某、李某、付某、于某、崔某、曹某分别驾乘四辆小车前往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盛某及其他被告人驾乘车到达6号烽火台遗址,使用挖掘机对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在挖掘出青砖后,刘某驾驶挖掘机将已开挖的坑道进行了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至附近藏匿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高台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报告认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为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烽火台顶部中心及烽火台南侧台体被盗挖,南侧土坑有明显回填,烽火台遗址本体局部遭到损毁;台体东南角30米处开挖一处圆坑,处于该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对烽火台遗址本体造成了局部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盛某、李某、付某、崔某、于某、曹某相互勾结,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驾驶挖掘机盗掘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何某与其他被告人预谋犯罪、踩点,与刘某积极策划、组织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安排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及分工,指挥挖掘机现场作业,被告人何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李某、于某、付某、崔某、曹某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各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根据各从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曹某在案发后主动到高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李某、于某、付某、崔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盗掘的烽火台遗址在盗掘前已被他人挖掘,遗址本体存在他人毁损、被告人盗掘毁损和自然风蚀毁损等多种因素,遗址毁损结果不完全是被告人的盗挖行为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高台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高台县境内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古遗址于2006年5月25日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2016年5月7日,何某、刘某、盛某、李某、付某、于某、崔某、曹某分别驾乘四辆小车前往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盛某及其他被告人驾乘车到达6号烽火台遗址,使用挖掘机对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在挖掘出青砖后,刘某驾驶挖掘机将已开挖的坑道进行了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至附近藏匿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高台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报告认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为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烽火台顶部中心及烽火台南侧台体被盗挖,南侧土坑有明显回填,烽火台遗址本体局部遭到损毁;台体东南角30米处开挖一处圆坑,处于该烽火台建设控制地带,对烽火台遗址本体造成了局部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盛某、李某、付某、崔某、于某、曹某相互勾结,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驾驶挖掘机盗掘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何某与其他被告人预谋犯罪、踩点,与刘某积极策划、组织实施犯罪,准备作案工具,安排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及分工,指挥挖掘机现场作业,被告人何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李某、于某、付某、崔某、曹某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但各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根据各从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曹某在案发后主动到高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李某、于某、付某、崔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盗掘的烽火台遗址在盗掘前已被他人挖掘,遗址本体存在他人毁损、被告人盗掘毁损和自然风蚀毁损等多种因素,遗址毁损结果不完全是被告人的盗挖行为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高台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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