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掘古文化遗址 罪行严重依法获刑八年
2012-10-23 14:56:45
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10月22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案件,被告人段怀(化名)因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他犯罪同伙均已获刑(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段怀与王某、任某、段某、高某(四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携带铁凿、铁锤、手锯等作案工具,从延安租车来到富县段家庄阁子头石窟附近,由段某在外放风看人,高某、王某、任某、段怀四人先将石窟外的砖墙封口拆开,又用钢锯条将防盗门上的钢筋锯断,进入石窟内。原准备盗掘石窟内的石柱,因其作案工具不齐全,无法盗掘石柱,便四人分工,用铁凿、铁锤从石柱和石壁上盗掘石质罗汉头19尊,然后逃离现场。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段怀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经核实,被盗掘的石窟已于1992年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掘取省级重点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段怀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他人共同盗掘文物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段怀与王某、任某、段某、高某(四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携带铁凿、铁锤、手锯等作案工具,从延安租车来到富县段家庄阁子头石窟附近,由段某在外放风看人,高某、王某、任某、段怀四人先将石窟外的砖墙封口拆开,又用钢锯条将防盗门上的钢筋锯断,进入石窟内。原准备盗掘石窟内的石柱,因其作案工具不齐全,无法盗掘石柱,便四人分工,用铁凿、铁锤从石柱和石壁上盗掘石质罗汉头19尊,然后逃离现场。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段怀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经核实,被盗掘的石窟已于1992年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掘取省级重点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段怀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他人共同盗掘文物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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