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县宣判一起跨省团伙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2013-10-24 15:25:48
10月24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 (王辉) 犯罪团伙跨省疯狂作案,使省级珍贵古文化遗址惨遭毁坏。10月24日上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等七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1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均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古城镇人。2013年2月12日(正月初三)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经事先预谋,多次踩点,被告人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王志俊(批捕在逃)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事先备好的平板车、发电机、切割机、手电筒、撬杠、凿子、锤子、绳索等作案工具,从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关村出发,窜至陕西富县段家庄阁子头石窟。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利用撬杠将石窟正门东侧石墙撬出一豁口后,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便从豁口进入石窟内,关孟雄启动着发动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或轮流用切割机切割石窟内西南角的石柱,或用凿子凿石柱,后石柱倒地摔成长短不等的四段。其间,被告人关建军、安发旺、关孟雄从石窟内正门旁边的墙壁上凿下14个石佛头,贾建国、杨爱民、王志俊在石窟外负责望风。凿、割完毕后,诸被告人分两次用平板车将四段石柱运到车上装车后,逃回山西襄汾县古城镇关村,并将盗来文物藏匿在关孟雄家。关建军联系到襄汾县赵康镇的买家邓根其(批捕在逃)后,邓根其在明知关卖给他的石柱、石佛头是盗掘来的文物的情况下,还以14万元的价钱将石柱收购,后托山西侯马货运部运至广州伺机出售。
2013年3月29日,富县警方在广东省一货运部截获被盗文物,出售文物所得14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郑文俊、杨爱民、王志俊八人所分,且均已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13年4月2日,富县公安局已将追回的被盗文物如数返还富县文物旅游局,但所造成的毁坏无法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至富县,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安发旺、郑文俊、贾建国应属共同主犯,被告人安发旺、郑文俊、贾建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爱军、杨爱民未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均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十年、十年、十年、五年、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2万元、1.5万元、1.5万元、5千元、1万元、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均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古城镇人。2013年2月12日(正月初三)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经事先预谋,多次踩点,被告人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王志俊(批捕在逃)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事先备好的平板车、发电机、切割机、手电筒、撬杠、凿子、锤子、绳索等作案工具,从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关村出发,窜至陕西富县段家庄阁子头石窟。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利用撬杠将石窟正门东侧石墙撬出一豁口后,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便从豁口进入石窟内,关孟雄启动着发动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或轮流用切割机切割石窟内西南角的石柱,或用凿子凿石柱,后石柱倒地摔成长短不等的四段。其间,被告人关建军、安发旺、关孟雄从石窟内正门旁边的墙壁上凿下14个石佛头,贾建国、杨爱民、王志俊在石窟外负责望风。凿、割完毕后,诸被告人分两次用平板车将四段石柱运到车上装车后,逃回山西襄汾县古城镇关村,并将盗来文物藏匿在关孟雄家。关建军联系到襄汾县赵康镇的买家邓根其(批捕在逃)后,邓根其在明知关卖给他的石柱、石佛头是盗掘来的文物的情况下,还以14万元的价钱将石柱收购,后托山西侯马货运部运至广州伺机出售。
2013年3月29日,富县警方在广东省一货运部截获被盗文物,出售文物所得14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郑文俊、杨爱民、王志俊八人所分,且均已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13年4月2日,富县公安局已将追回的被盗文物如数返还富县文物旅游局,但所造成的毁坏无法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至富县,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安发旺、郑文俊、贾建国应属共同主犯,被告人安发旺、郑文俊、贾建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爱军、杨爱民未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均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关建军、关孟雄、郑文俊、安发旺、冯爱军、贾建国、杨爱民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十年、十年、十年、五年、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2万元、1.5万元、1.5万元、5千元、1万元、1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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