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引发纠纷,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2018-08-24 16:34:32
中国法院网讯 (刘婷婷) 入夏以来,北京天气反复无常,极端天气多发,尤其是房山地区,山地、丘陵、平原平均分布,地形复杂多样。而极端天气下引发的出行安全、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问题也产生了诸多民事纠纷诉至法院,事故发生后,究竟是“风之过”还是“人之错”,听听房山法院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大风折断枯树致人伤残 危险防范意识不可少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9日晚8时许,因天气恶略,强风来临,李某外出查看自家大棚,当行走至A村东头的乡间道路时,路边一棵枯树因强风吹过突然倒下,砸中李某,后被路人发现赶紧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之夫及其子女三人将A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六十余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发当天有八级大风,李某身亡系自然灾害事故,事发地亦是在野地里,按常理李某不应在那个时间出现在事发地;此外,吹倒树木系枯树,村委会事发前两年已向有关部门报送采伐申请但因补植未到位而未获批准,村委会已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故拒绝赔偿。
另查明,倾倒树木在村委会管辖范围内,村委会系该树木产权人及管理人。经法院审理,最终酌定由A村村委会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砸中李某的树木已经枯死,作为产权人和管理人的村委会应及时清理,但最终其未能清理,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应推定A村村委会对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事发时风力较大,李某已在A村居住一段时间,应已了解自身工作、生活场所附近情况,在大风天气里路过枯死树木附近时,其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致其受害死亡结果,李某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最终酌定A村村委会和李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
极端天气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和对风险的预判能力,应对自身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较之正常天气的注意程度更高,主动避开危险地段及危险时段出行。
负有管理职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管理职责,除平日里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清理和拆除风险障碍物外,还要在极端天气来临之际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预防手段,如实施加固措施、放置警示标志等降低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
否则,无论是归责于不抗抗力,亦或是人之过错,都无法挽回对受害人个体及其家庭已造成既成伤害的事实。
案例二:夏季汛期降水多 河套树木成隐患
案情回放:
张某在B村有房屋数间,2016年7月,B村村委会所有的2棵大树被风刮倒,将张某5间房屋的房顶彩钢顶砸坏,导致窗户玻璃碎裂、室内漏雨、墙面遭水浸泡,损失面积达百余平米,因就赔偿事宜与B村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B村村委会赔偿各项修复费用2万元。
村委会辩称,张某损失系因刮大风导致树倒砸中房屋,属自然灾害,村委会没有责任,树龄在30年以上,张某建房在后,其应预见到树木对房屋的影响,房屋建在河套边上,没有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故无需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汛期,双方均能预见有降水的可能性,但双方均未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令村委会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树木系因大风而倾倒,但刮风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树木倾倒,倾倒树木位于河套边且树龄较长,河水对河套泥土及树根有侵蚀作用,村委会对刮风可能造成树木倾倒应具有合理预见性并采取预防措施,故其所称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应担责的抗辩意见无法成立。
同时,房顶损坏发生在7月,属北京地区夏季,双方均能预见夏季有降水可能,但双方均未积极采取措施,故双方均应对房屋内外受损事实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示:
极端天气多发时节,村委会作为对村集体范围内树木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应预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固预防以保障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作为个人而言,也应根据自身房屋和财产情况,在极端天气来临之前积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消极面对房屋受损害事实、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或将不予支持。
案例三:墙外树枝砸坏车辆 墙内担责如数赔偿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27日傍晚,王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停放在某胡同C号院门前,因树木树枝被风刮断,折断树枝堕落其车上,致使其车辆受损。经查,X公司系该树木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X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16-2017年交强险损失、2016与2017年车船使用税损失若干元。
X公司辩称,车辆被砸是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X公司仅是对所涉土地进行拆迁,后因项目停滞,该土地处于空置状态,认为自己不是适合被告,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X公司系涉案土地的开发企业,在开发期间,理应对于开发项目范围内的林木承担管控力职责,其主张因该项目因拆迁工作未完成而一直未进入开发阶段,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土地已经不再由其开发使用,因此,X公司仍应承担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X公司对林木折断砸中车辆的事实没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X公司赔偿王某车辆损失及相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和车船使用税。
法官提示:
车辆作为一类特殊动产,也是极端天气下较易受损的一类财产类型,其损失不仅会涉及因车辆自身损失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还可能包含相应保险和税费损失,同时,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损失范围也不尽相同。
出租车因其运营方式的特殊性,极端天气下车辆受损除产生上述损失内容外,赔偿权利人还可能会要求赔偿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误工费、营运承包金损失等,法院会依法予以查明确认损失范围和数额。
极端天气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是影响诸多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大风无情人应有情。极端天气不可控制,但因其引发的一系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问题,我们依然可以有效预防,将其可能带来的损害予以减少到最低。这一愿景的追求离不开个体极端天气下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也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如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勤勉履职、积极引导和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将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即提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更加勤勉、尽职地履行自身管理职责。
案例一:大风折断枯树致人伤残 危险防范意识不可少
案情回放:
2017年7月9日晚8时许,因天气恶略,强风来临,李某外出查看自家大棚,当行走至A村东头的乡间道路时,路边一棵枯树因强风吹过突然倒下,砸中李某,后被路人发现赶紧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之夫及其子女三人将A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六十余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事发当天有八级大风,李某身亡系自然灾害事故,事发地亦是在野地里,按常理李某不应在那个时间出现在事发地;此外,吹倒树木系枯树,村委会事发前两年已向有关部门报送采伐申请但因补植未到位而未获批准,村委会已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故拒绝赔偿。
另查明,倾倒树木在村委会管辖范围内,村委会系该树木产权人及管理人。经法院审理,最终酌定由A村村委会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自负40%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砸中李某的树木已经枯死,作为产权人和管理人的村委会应及时清理,但最终其未能清理,且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应推定A村村委会对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事发时风力较大,李某已在A村居住一段时间,应已了解自身工作、生活场所附近情况,在大风天气里路过枯死树木附近时,其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对树木倾倒致其受害死亡结果,李某亦有一定过错。故法院最终酌定A村村委会和李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
极端天气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和对风险的预判能力,应对自身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较之正常天气的注意程度更高,主动避开危险地段及危险时段出行。
负有管理职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管理职责,除平日里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及时清理和拆除风险障碍物外,还要在极端天气来临之际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预防手段,如实施加固措施、放置警示标志等降低发生突发事故可能性。
否则,无论是归责于不抗抗力,亦或是人之过错,都无法挽回对受害人个体及其家庭已造成既成伤害的事实。
案例二:夏季汛期降水多 河套树木成隐患
案情回放:
张某在B村有房屋数间,2016年7月,B村村委会所有的2棵大树被风刮倒,将张某5间房屋的房顶彩钢顶砸坏,导致窗户玻璃碎裂、室内漏雨、墙面遭水浸泡,损失面积达百余平米,因就赔偿事宜与B村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B村村委会赔偿各项修复费用2万元。
村委会辩称,张某损失系因刮大风导致树倒砸中房屋,属自然灾害,村委会没有责任,树龄在30年以上,张某建房在后,其应预见到树木对房屋的影响,房屋建在河套边上,没有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故无需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夏季汛期,双方均能预见有降水的可能性,但双方均未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双方均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令村委会赔偿张某损失9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树木系因大风而倾倒,但刮风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树木倾倒,倾倒树木位于河套边且树龄较长,河水对河套泥土及树根有侵蚀作用,村委会对刮风可能造成树木倾倒应具有合理预见性并采取预防措施,故其所称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不应担责的抗辩意见无法成立。
同时,房顶损坏发生在7月,属北京地区夏季,双方均能预见夏季有降水可能,但双方均未积极采取措施,故双方均应对房屋内外受损事实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示:
极端天气多发时节,村委会作为对村集体范围内树木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应预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固预防以保障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作为个人而言,也应根据自身房屋和财产情况,在极端天气来临之前积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消极面对房屋受损害事实、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或将不予支持。
案例三:墙外树枝砸坏车辆 墙内担责如数赔偿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27日傍晚,王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停放在某胡同C号院门前,因树木树枝被风刮断,折断树枝堕落其车上,致使其车辆受损。经查,X公司系该树木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X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16-2017年交强险损失、2016与2017年车船使用税损失若干元。
X公司辩称,车辆被砸是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X公司仅是对所涉土地进行拆迁,后因项目停滞,该土地处于空置状态,认为自己不是适合被告,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X公司系涉案土地的开发企业,在开发期间,理应对于开发项目范围内的林木承担管控力职责,其主张因该项目因拆迁工作未完成而一直未进入开发阶段,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土地已经不再由其开发使用,因此,X公司仍应承担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X公司对林木折断砸中车辆的事实没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X公司赔偿王某车辆损失及相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和车船使用税。
法官提示:
车辆作为一类特殊动产,也是极端天气下较易受损的一类财产类型,其损失不仅会涉及因车辆自身损失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还可能包含相应保险和税费损失,同时,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损失范围也不尽相同。
出租车因其运营方式的特殊性,极端天气下车辆受损除产生上述损失内容外,赔偿权利人还可能会要求赔偿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误工费、营运承包金损失等,法院会依法予以查明确认损失范围和数额。
极端天气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是影响诸多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大风无情人应有情。极端天气不可控制,但因其引发的一系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问题,我们依然可以有效预防,将其可能带来的损害予以减少到最低。这一愿景的追求离不开个体极端天气下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也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如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勤勉履职、积极引导和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将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即提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更加勤勉、尽职地履行自身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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