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借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否担责?
2018-08-23 14:5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伟平
  【案情】

  小李与小马是好朋友。某日二人共进晚餐,二人把酒言欢甚是快慰。小李因家中临时有事需赶回乡下家中,但自己的车子尚在保养未提回来。小马遂热情主动的将自己的车子借给小李开回去。小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横穿马路的老刘撞伤,因小李醉驾,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对于小马应否担责,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担责。小马车子投保了交强险,按照规定,只要投保了交强险,车子外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无需担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与小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小马车子投保了交强险,但因其明知小李饮酒而将车子外借给他,应与小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马应与小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中,小李的车子依法投保了交强险,伤者老马请求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小马将车借给醉酒的小李,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小李、小马追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可见,车子外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下,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车主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本案小李与小马共进晚餐共同饮酒,很显然小李将车子借给饮酒后的小马使用,存在很大的过错,应认定小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这个过错程度也应认定为重大过错,应与小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小李将车子借给饮酒后的小马使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错,应与小马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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