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不服判决辱骂法官 超市老板被罚款
2018-08-17 09:28:18
中国法院网讯 (许燕 徐向伟) “我的言论给法官精神和心灵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我诚恳地致歉,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8月16日上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接待室内,多次辱骂法官的被执行人赵某某宣读完《悔过书》后,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据了解,赵某某在江安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如皋法院判决赔偿14000元,此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8月6日,当赵某某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进货后,便打电话给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口出恶言,进行辱骂。其到执行局接待中心后,又再次在执行法官面前辱骂审理法官及其家人,造成恶劣影响。
经执行人员制止、训诫后,赵某某将执行款缴纳至法院专用帐户。但赵某某并未真心悔改,回家后仍心有不甘。8月14日一早就打电话到法院,肆意辱骂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保存证据后,传票传唤其于8月16日至法院谈话。赵某某这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谈话中深刻检讨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提交了亲笔书写的《悔过保证书》,并当场宣读。
鉴于赵某某能够认识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法院决定对赵某某罚款6000元。赵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其本人和家人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辱骂法官不仅仅侵犯了国家司法人员的人身权,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图一时之快、逞口舌之利,到头来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据了解,赵某某在江安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如皋法院判决赔偿14000元,此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8月6日,当赵某某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进货后,便打电话给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口出恶言,进行辱骂。其到执行局接待中心后,又再次在执行法官面前辱骂审理法官及其家人,造成恶劣影响。
经执行人员制止、训诫后,赵某某将执行款缴纳至法院专用帐户。但赵某某并未真心悔改,回家后仍心有不甘。8月14日一早就打电话到法院,肆意辱骂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保存证据后,传票传唤其于8月16日至法院谈话。赵某某这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谈话中深刻检讨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提交了亲笔书写的《悔过保证书》,并当场宣读。
鉴于赵某某能够认识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法院决定对赵某某罚款6000元。赵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其本人和家人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辱骂法官不仅仅侵犯了国家司法人员的人身权,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图一时之快、逞口舌之利,到头来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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