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起诉罗昌平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开庭审理
2018-08-15 15:30:52 | 来源:京法网事 | 作者:刘雅璠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罗昌平在微博上发布不实言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罗昌平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罗昌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8月1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1月23日,罗昌平在其实名认证的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内容为“百度有一个‘打头办’”的微博文章,并配有三张图片作为文章的组成内容。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罗昌平捏造百度成立“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事实,同时使用罗列未经核实的虚假“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的方式,虚构相关“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内容。其行为对公司的形象及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罗昌平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昌平的博文在无相应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传播百度公司专门成立打击其竞争对手“今日头条”的“打头办”,并指使其员工专门从事打击“今日头条”的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报酬的情况,但罗昌平未向法院提交其所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涉案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故一审法院判决罗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显著位置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及经济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罗昌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罗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来源、一审法院判决对于上诉人和百度在线之间相应的义务分配是否妥当以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罗昌平认为涉案微博的三张图片为转载,相关的文字表达和转发有事实依据,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打头办”这个基础事实并非虚构。微博内容没有降低百度社会评价,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要件,且百度对于言论具有比一般主体更大的容忍义务。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公证费、律师费数额有误。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则认为,即使涉案图片为转载,转载人也应当核实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就要对其言论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知名媒体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其恶意侮辱诽谤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月23日,罗昌平在其实名认证的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内容为“百度有一个‘打头办’”的微博文章,并配有三张图片作为文章的组成内容。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为罗昌平捏造百度成立“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事实,同时使用罗列未经核实的虚假“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的方式,虚构相关“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内容。其行为对公司的形象及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损害,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罗昌平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昌平的博文在无相应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传播百度公司专门成立打击其竞争对手“今日头条”的“打头办”,并指使其员工专门从事打击“今日头条”的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报酬的情况,但罗昌平未向法院提交其所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涉案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故一审法院判决罗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显著位置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合理维权支出及经济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罗昌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罗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内容是否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来源、一审法院判决对于上诉人和百度在线之间相应的义务分配是否妥当以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罗昌平认为涉案微博的三张图片为转载,相关的文字表达和转发有事实依据,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打头办”这个基础事实并非虚构。微博内容没有降低百度社会评价,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要件,且百度对于言论具有比一般主体更大的容忍义务。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公证费、律师费数额有误。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则认为,即使涉案图片为转载,转载人也应当核实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就要对其言论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知名媒体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其恶意侮辱诽谤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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