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裁判和说理背后的理论与制度
2018-08-09 09:52: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宋显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整合了此前发布的有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的分散规定,针对司法实践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了一套系统的裁判理念和文书写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是国内第一个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整合了此前发布的有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的分散规定,针对司法实践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了一套系统的裁判理念和文书写作规范。

  一、裁判和说理的性质与目标定位

  裁判是就有关的争议点或主张在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断,说理则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解释,《意见》将之界定为“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裁判和说理两者互为表里。学界通常将裁判和说理过程视为一种遵循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或者看作是法律论证。不论是三段论还是近年引入的法律论证,习惯上都是把裁判及其说理看作是与审理这个经验的过程区别开来的、一个孤立的逻辑推导过程。事实上,裁判及说理过程作为一类司法“行为”或司法过程的一个阶段或步骤,是案件的争议审理之后的裁判和说明,即对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反证以及每一个主张的证明或证否效果和每一个证据、要件事实及其整体事实命题是否成立的判定及其理由的说明。

  审判从时间维度上自然分化为审与判两个前后相继的序列,审理过程又可区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裁判及其说理,不论是在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条件下,分两次作出,还是不区分的情况下一次作出,均要依托审理过程,与审理过程是一体的,而不是完全区别于审理过程的一个孤立的行动。《意见》第三条就有关证据和事实认定的说理方式规定为,“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第四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意见》第七条同样规定了法律争议裁判和说理的针对性,即“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

  二、裁判和说理的框架与限度

  作为一类重要的司法行为,裁判及其说理行为的规范牵连到毗邻的几项公共权力、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理顺裁判及其说理与相关公共权力、个人权利的关系,是确立裁判及说理制度框架的关键。

  1.裁判及说理与审判管理和监督权、申诉和上诉权之间的关系。法官依法行使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同时受到公权与私权两个方面的监管和制约。一是法院对裁判和说理的监管。法官的裁判及说理作为一项法官职权,受到法院的案件管理和审判监督部门的限制。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是法院的一个基本工作,法院有权制定裁判及说理的规范文件,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予以执行。未来随着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设的深入,一定程度上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能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加强。二是当事人申诉与上诉权的制约。裁判文书说理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和反证过程以及有关诉讼主张的证明与证否效果不符,可构成当事人申诉或上诉的理由,当事人可以要求本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对有关的审理和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有关裁判及其说理是否适当。

  2.裁判说理与公众及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的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关系。裁判文书说理不可以混同为裁判文书公开,理由有二:其一,二者对应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知情权。裁判文书送达是满足当事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的知情权,裁判结果的网络公开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不享有对案件绝对的、无条件的和全面的知情权,其知情仅涉及法官的办案和职权行使情况与特定案件的基本结果,该知情权受到诉讼当事方隐私权、诉讼秘密、国家和商业秘密限制;其二,裁判与说理的相对性。裁判文书作为当事双方之间纠纷的解决方案,其法律效果及于诉讼双方,具有与合同一样的相对性。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应涵盖裁判的基本要点。裁判文书说理首先是面对诉讼当事方的裁判和理由说明,不得将裁判和说理简单地理解为司法公开和对公众的说理。

  因此,现代国家的裁判文书通常明确地区分诉讼当事方与公众两个方面的知情权。一审法院的网页上一般仅发布一个扼要的裁判结果,二审或更高审级的法院才发布详尽的审查过程和裁判说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一审法官的工作负担,也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方的隐私权以及诉讼秘密、国家和商业秘密。

  3.一审的裁判说理与上诉审、再审的区别与联系。案件的多个审级之间应该是一个不断累进的过程,每一个审级之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和结构依赖。按照审级累进的逻辑,那么,一审重在审,而且重在事实审;二审的职能是监督和补救,即二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其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裁判进行补救。因而二审的裁判文书是针对一审的审理与裁判及其理由是否存在上诉请求所针对的问题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的裁判和说理。再审更不必说。所以,《意见》特别强调了二审和再审的裁判和说理重点,意义就在这里。明确二审、再审与一审之间的分工和裁判侧重点的区别,旨在确保一审法官集中关注案件事实争议的审理,同时确保二审和再审尊重一审的事实裁判与说理。二审和再审应尊重一审的事实审理和事实裁判,限制因为所谓的“新证据”作为撤销一审理由的应用,避免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裁判轻易地为当事方及其代理人隐藏的证据所摧毁,造成两个审级的法院原地打转,最后案件还“找不到事实”这样一种困境。只有这样,一个金字塔型的司法体制才得以公正高效权威地运行。

  三、庭审笔录乃裁判文书说理的支点

  作为司法审判过程的终点阶段和关键步骤,裁判和说理是庭审逻辑与法律框架的支撑点。法官按照双方的证明与证否的逻辑作出事实认定,根据法律前提和演绎推导的逻辑框架形成法律结论,而非其他,诉讼双方的关注焦点才能转向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不去寻求司法程序外的保障。然而,要确保裁判和说理得以规范运行,至少还需要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庭审笔录与裁判之间的严密对应关系。

  庭审笔录记录了控辩双方的主张或辩驳以及举证、质证或反证的交锋过程,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是法官裁判的基础。裁判只是审理的结果,所以,裁判文书必须与庭审笔录保持严密的对应关系。怎么审,就怎么判,裁判文书有关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基本内容都是叙述庭审双方主张及其证明或证否、陈述与辩驳的过程,裁判仅是在客观描述双方交锋的基础之上,依据证据规则或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规则作出裁判而已。所以,绝不能未审而判、编造裁判文书,或者审理不充分却使用模糊语言敷衍塞责。裁判文书的叙述部分一旦可以与庭审笔录分离,无法保持必要的对应关系,所判非所审,那么,法官就可以凭着个人的想象、猜测、推测等作出裁判。那种情况下,希望通过裁判说理和裁判文书公开反向推动审理的公正与规范,就形同缘木求鱼。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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