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带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08-06 10:29:49
中国法院网讯 (孙明治 冯延宏) 8月3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该县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屈某某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做出宣判。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马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马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判决由被告人屈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260元,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8200元,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30780元。同时,由被告人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市内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陕西省首例野生保护动物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至28日,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禁猎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洛川县旧县镇院夫村等地使用国家禁用的“电猫”,共计猎捕各类野生动物53只。其中屈某某猎捕环颈雉(野鸡)3只、草兔(野兔)17只;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2只、草兔20只、狍子(野羊)2只;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1只、草兔6只、雕鸮(猫头鹰)2只。经鉴定,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以上野生动物,环颈雉、草兔、狍子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以上野生动物。后经林业部门核定,以上猎捕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41240元,其中屈某某单独猎捕价值为2260元;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8200元;屈某某、马某家、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30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某、马某家、马某乙以非法狩猎获利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属主犯。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国家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至28日,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禁猎期内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洛川县旧县镇院夫村等地使用国家禁用的“电猫”,共计猎捕各类野生动物53只。其中屈某某猎捕环颈雉(野鸡)3只、草兔(野兔)17只;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2只、草兔20只、狍子(野羊)2只;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环颈雉1只、草兔6只、雕鸮(猫头鹰)2只。经鉴定,雕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以上野生动物,环颈雉、草兔、狍子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以上野生动物。后经林业部门核定,以上猎捕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41240元,其中屈某某单独猎捕价值为2260元;马某甲、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8200元;屈某某、马某家、马某乙共同猎捕价值为307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屈某某、马某家、马某乙以非法狩猎获利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均属主犯。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积极赔偿国家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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