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2018-08-04 16:26:36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吴帅帅 魏一骏
  浙江省龙游县环保局近日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绿益新公司回收的桶装废液运至龙游县域非法倾倒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达成协议。绿益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龙游县环保局赔偿款78万余元。

  这是今年5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浙江省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据了解,这笔赔偿款包括应急处置费555676.7元,生态环境损害费230000元,共计785676.7元。

  早在2015年8月,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在执法过程中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间,为降低处置成本,绿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进行非法处置,总计约有27.79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该案后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对被告绿益新公司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相应罚金,三位涉事责任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事处罚。

  虽然当时法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刑罚,但是,至2015年8月案发时,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代为处置现场遗留危险废物已共计支出处置费用555676.7元,相关单位至今没有向涉案责任人追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改革方案工作原则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龙游县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龙游县环保局等单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同时与县环保局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经过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讨论,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当日,龙游县环保局与福建绿益新公司签署了赔偿磋商协议,绿益新公司全额承担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555676.7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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