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法院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
2018-07-26 10:0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代替考试罪案,以被告人王占东、马捷、张建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占东罚金1.5万元、马捷罚金1.5万元、张建成罚金1万元。

  2017年10月10日,驾校考生张建成通过老乡打听到奎屯××驾校教练马捷电话,并给马捷打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帮忙通过科目四考试,并承诺愿意给他5000元好处费,马捷欣然答应。

  10月13日,张建成通过他人给马捷送去5000元,马捷找驾校负责人王占东帮忙,并给其3500元好处费。之后,王占东便安排驾校学员杨某(已另案处理)替张建成参加科目四考试。

  10月23日早上,马捷开车将张建成送到驾考地点,在考场门口见到杨某,马捷将张建成准考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杨某进考场参加了考试。等杨某考完,在签字确认考试成绩阶段露出端倪,被监考人员发现替考,随即被警察带到公安派出所。

  ■法官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代替“驾考”适用该规定。

  依据该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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