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贷款成立空壳公司 资金链断裂终案发
2018-07-19 14:27:50
中国法院网讯 (彭启荣 黄淑丽) 两被告人陈某、黄某及另一同案人杨某为获取银行贷款成立空壳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提交伪造经济合同在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被三人私分。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陈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黄某与杨某(已另案起诉)三人登记注册成立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黄某均为股东。2012年上半年,为弥补各自的经营亏空等事项,被告人陈某、黄某及杨某三人经商议,决定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后三人各自按需分配。同年7月1日,三人通过伪造用以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方式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及作为保证人的本人等名义同银行方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并于同月3日获得银行方面发放的贷款资金80万元。杨某分得其中的20万元用于种植业等、被告人黄某分得其中的14万元用于清偿养殖经营亏空、余款由被告人陈某用于清偿养殖经营亏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费用、支付贷款利息等项。
2013年7月,贷款到期,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三人经由负责该笔贷款审核、发放的银行方面具体经办人员周某介绍而向付某拆借资金80万元先行偿贷,而后又以伪造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方式再次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同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该行80万元续贷资金,并于同月12日将获取的80万元续贷资金用于偿还向付某的拆借款。
2014年7月,续贷合同到期,三人仍经由周某联系再次向付某拆借资金80万元先行偿贷、仍以炮制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同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第三次获得该行发放的续贷资金80万元,续贷资金到达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当日即被用于清偿向付某的拆借资金。
2015年3月,银行方面怀疑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底,贷款再次到期,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并续贷,银行方面8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收回,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刑拘在逃的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2年7月3日银行方面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80万元贷款之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尾号为0026的银行账户预留了2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陈某支付贷款利息796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杨某支付贷款利息58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黄某支付贷款利息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以其所设立并占股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之后各自分配使用,客观上造成银行80万元信贷资金至今不能收回,给银行方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认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两被告人上述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黄某与杨某(已另案起诉)三人登记注册成立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黄某均为股东。2012年上半年,为弥补各自的经营亏空等事项,被告人陈某、黄某及杨某三人经商议,决定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后三人各自按需分配。同年7月1日,三人通过伪造用以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方式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及作为保证人的本人等名义同银行方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并于同月3日获得银行方面发放的贷款资金80万元。杨某分得其中的20万元用于种植业等、被告人黄某分得其中的14万元用于清偿养殖经营亏空、余款由被告人陈某用于清偿养殖经营亏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费用、支付贷款利息等项。
2013年7月,贷款到期,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三人经由负责该笔贷款审核、发放的银行方面具体经办人员周某介绍而向付某拆借资金80万元先行偿贷,而后又以伪造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方式再次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同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该行80万元续贷资金,并于同月12日将获取的80万元续贷资金用于偿还向付某的拆借款。
2014年7月,续贷合同到期,三人仍经由周某联系再次向付某拆借资金80万元先行偿贷、仍以炮制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同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第三次获得该行发放的续贷资金80万元,续贷资金到达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当日即被用于清偿向付某的拆借资金。
2015年3月,银行方面怀疑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7月底,贷款再次到期,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并续贷,银行方面8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收回,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刑拘在逃的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2年7月3日银行方面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80万元贷款之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尾号为0026的银行账户预留了2万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陈某支付贷款利息796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杨某支付贷款利息58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黄某支付贷款利息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等人以其所设立并占股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获得贷款之后各自分配使用,客观上造成银行80万元信贷资金至今不能收回,给银行方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认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两被告人上述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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