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调整部分类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
2018-07-02 09:47: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严剑漪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了上海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知产案件集中管辖方面,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将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浦东、徐汇、杨浦、普陀法院负责审理。
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面,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浦东、闵行、静安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负责审理。另外,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公告内容执行。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方面,基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上海长宁、浦东、普陀、静安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负责审理。同时,上海静安法院审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在知产案件集中管辖方面,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将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浦东、徐汇、杨浦、普陀法院负责审理。
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面,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浦东、闵行、静安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负责审理。另外,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公告内容执行。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方面,基层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上海长宁、浦东、普陀、静安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负责审理。同时,上海静安法院审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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