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依法惩治违法私力救济行为
2018-06-27 11:20: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雪梅 刘万金
【案情】
2017年某日中午,原告张甲驾驶由其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女儿、王某之妻张乙名下的一辆奥迪汽车,正准备在某商场停车场停车购物时,李某以该车系王某出资购买,而王某欠钱不还、外出躲债为由,伙同他人将该车强行开走。原告以遭抢劫为由报警。
几天后,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某县公安局以该案系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并送达给原告。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处罚抢车者,追回被抢汽车。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并送达给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被告依法处罚抢车者。
【评析】
实践中,经常遇到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强行抢夺并占有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友财产,企图以违法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本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在违法私力救济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作为。
1.违法私力救济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这些合法的私力救济和违法的私力救济两种情况。
本案中,李某未对其与原告女婿王某的经济纠纷寻求法律救济,而是依靠私人力量,强行将原告的汽车开走,企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典型的违法的私力救济。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及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抢夺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违法性。同时,对于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不依法予以惩治,极易引起他人效仿。这种只有强者才能实行,弱者无从实行的私力救济行为,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并且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刑事犯罪。因此,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2.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3.存在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事由。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不能采取违法私力救济的手段寻求救济。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消,公安机关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本案这种通过抢夺财物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尚未完成,则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抢夺行为,使财产控制权恢复到抢夺前的状态。同时,告知当事人放弃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则应当告知抢夺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或者返还被抢财物。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寻求法律救济,又拒不返还被抢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4.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刑事侦查(司法)和治安管理(行政)双重职责。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往往不能准确说明其要求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还是治安管理职责,我们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对此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得以已履行其中一项职责为由,即认为其履行了全部职责。经审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处罚抢车者,二是追回被抢汽车。根据上述分析,对于第一项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对于第二项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2017年某日中午,原告张甲驾驶由其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女儿、王某之妻张乙名下的一辆奥迪汽车,正准备在某商场停车场停车购物时,李某以该车系王某出资购买,而王某欠钱不还、外出躲债为由,伙同他人将该车强行开走。原告以遭抢劫为由报警。
几天后,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某县公安局以该案系民事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并送达给原告。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处罚抢车者,追回被抢汽车。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不予以立案通知并送达给原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被告依法处罚抢车者。
【评析】
实践中,经常遇到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强行抢夺并占有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友财产,企图以违法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本案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在违法私力救济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作为。
1.违法私力救济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私力救济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这些合法的私力救济和违法的私力救济两种情况。
本案中,李某未对其与原告女婿王某的经济纠纷寻求法律救济,而是依靠私人力量,强行将原告的汽车开走,企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典型的违法的私力救济。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以及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抢夺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违法性。同时,对于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不依法予以惩治,极易引起他人效仿。这种只有强者才能实行,弱者无从实行的私力救济行为,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并且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刑事犯罪。因此,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2.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3.存在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事由。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不能采取违法私力救济的手段寻求救济。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消,公安机关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本案这种通过抢夺财物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尚未完成,则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抢夺行为,使财产控制权恢复到抢夺前的状态。同时,告知当事人放弃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则应当告知抢夺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或者返还被抢财物。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寻求法律救济,又拒不返还被抢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4.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刑事侦查(司法)和治安管理(行政)双重职责。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往往不能准确说明其要求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还是治安管理职责,我们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对此作出准确界定。因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系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得以已履行其中一项职责为由,即认为其履行了全部职责。经审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处罚抢车者,二是追回被抢汽车。根据上述分析,对于第一项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对于第二项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郝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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