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故意刮花汽车 最终被判10个月
2018-06-27 10:04:21
中国法院网讯 (卢根生) 因停在路边的汽车影响杂物房门口出入,一男子心生不满,用摩托车钥匙刮花多辆汽车。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终审宣判,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获刑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5月19日18时许,周先生驾驶红色丰田雷凌汽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朋友家吃饭。23时许,周先生准备回家,发现其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被人刮花,随报警。接报后,环东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在侦查期间,7月23日至9月7日陆续接到汽车被刮花的报警。经过调取附近的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2017年10月19日11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后门将李某抓获。民警立即提审了李某,李某对刮花他人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李某交代:2017年5月19日21时许,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李某,因发现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停放了一辆小汽车,影响其出入,李某心生不满,趁四周无人,遂用一枚摩托车钥匙将周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丰田雷凌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7月23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陈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田锋范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8月11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易女士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众牌汽车刮花(损失1000元)。9月7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庞女士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色宝马汽车刮花(损失4380元)。
综上,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次,被损坏汽车物值合计7780元。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5月19日18时许,周先生驾驶红色丰田雷凌汽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朋友家吃饭。23时许,周先生准备回家,发现其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被人刮花,随报警。接报后,环东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在侦查期间,7月23日至9月7日陆续接到汽车被刮花的报警。经过调取附近的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2017年10月19日11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后门将李某抓获。民警立即提审了李某,李某对刮花他人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李某交代:2017年5月19日21时许,家住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李某,因发现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停放了一辆小汽车,影响其出入,李某心生不满,趁四周无人,遂用一枚摩托车钥匙将周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丰田雷凌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7月23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陈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田锋范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8月11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易女士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众牌汽车刮花(损失1000元)。9月7日22时许,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庞女士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色宝马汽车刮花(损失4380元)。
综上,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次,被损坏汽车物值合计7780元。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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