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给人民更多获得感
2018-06-23 10:31: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新华社发
  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

  草案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每年6万元,并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出堵塞漏税漏洞的措施。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草案,普遍认为草案及时将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转变为法律规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将给人民带来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起征点每年6万元体现前瞻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按照这一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刘昆说。

  朱明春委员认为,这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减税降负的总体要求,有利于构建以消费拉动为主的现代经济体系,同时也强化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陈斯喜委员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办法。

  熊群力委员则提出,我国各地区收入差距大,个税起征点是否能够参照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草案的一揽子政策带来的减税力度超过以往。

  草案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刘昆表示,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规定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

  杨震委员认为草案的这一修改体现了以民为本,真正为百姓减负。吕建委员说这表明了对人性的关怀在不断的提升,将有利于解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我们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吕建委员建议在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中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子女教育支出方面,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二是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部分。

  熊群力委员和张苏军委员则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赡养老人是占支出比重较大的一部分,且养老作为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把这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建议将赡养老人支出也纳入扣除项目。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符合国情

  “这次修订改变了现行单一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符合国情,顺应民意,使我国的个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与国际个税制度进一步接轨。”彭勃委员评价说。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修法的一大亮点。

  草案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也就是说,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的纳税人将不需要缴纳个税,税负降幅为100%;月收入5000元至2万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50%以上;月收入2万元至8万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至50%之间;月收入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以内。

  我们再算一笔账。在考虑“三险一金”扣除(假定“三险一金”扣除2000元)基础上,月入1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降幅超过70%。月入2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2620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1190元,降幅超过50%。月入5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1059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8490元,降幅约20%。

  草案还调整了经营所得各档税率级距,也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最高档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部分税率的级距得到了优化调整,收入越低的纳税人的减税幅度就越大,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与税率结构优化调整一起考虑。”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认为,这提高了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的保护,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杨松代表和林建华委员建议降低最高边际税率,45%的最高边际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偏高,容易导致高端人才流失。

  谈到此轮改革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中等以下收入人群成为此次个税改革重点减税群体,总的来说,收入越低的纳税人减税幅度越大,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减税幅度越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都将从中受益。

  增加反避税条款堵塞漏洞

  目前,我国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增加了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刘昆指出。

  杨松代表表示,反避税条款的增加,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这些人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要切实加强纳税监管。”刘振伟委员提出,特别是要加强对自报收入的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法要和税收征管法做好衔接。

  “要进一步完善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机制,使之普遍自觉自愿纳税。”冯军委员说,在惩处方面,除了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外,要把监察力量的介入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加大对避税的监督和查处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建立纳税诚信信用制度,对于具有诚信的公民,如果连续五年或者三年规范纳税,国家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诚信不合规的,甚至偷逃税的要重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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