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公开宣判两起涉毒案 高压打击毒品犯罪
2018-06-19 08:55:0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晓梅) 近日,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对2起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曾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某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华在位于其居住的兴业县蒲塘镇大文村文三队莫某同家中,容留涉毒人员张某标、谭某、梁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2粒(净重0.4克);海洛因一小袋(净重1.79克);自制吸毒工具一批。
为了免费获取1粒毒品吸食的报酬,被告人罗某天帮助李某贩卖毒品。2017年11月28日15时许,在兴业县蒲塘镇龙平村红砖厂处,被告人罗某天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谢某光贩卖了毒品海洛因3粒,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从罗某天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90元,毒品疑似物1粒(净重0.05克),从谢某光处缴获毒品可疑物3粒(净重0.1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被告人罗某天无视国家法律,曾某华容留他人吸毒,罗某天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2起案件予以当庭宣判,2名罪犯均表示认罪悔过。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审理后,进行宣判,有效震慑和打击了当地毒品犯罪,体现了兴业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将禁毒战争推向纵深的行动和决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华在位于其居住的兴业县蒲塘镇大文村文三队莫某同家中,容留涉毒人员张某标、谭某、梁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2粒(净重0.4克);海洛因一小袋(净重1.79克);自制吸毒工具一批。
为了免费获取1粒毒品吸食的报酬,被告人罗某天帮助李某贩卖毒品。2017年11月28日15时许,在兴业县蒲塘镇龙平村红砖厂处,被告人罗某天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向谢某光贩卖了毒品海洛因3粒,交易完毕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从罗某天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90元,毒品疑似物1粒(净重0.05克),从谢某光处缴获毒品可疑物3粒(净重0.17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华、被告人罗某天无视国家法律,曾某华容留他人吸毒,罗某天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2起案件予以当庭宣判,2名罪犯均表示认罪悔过。
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审理后,进行宣判,有效震慑和打击了当地毒品犯罪,体现了兴业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将禁毒战争推向纵深的行动和决心。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