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提走公积金开公司
福建男子因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2018-04-17 14:26: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李汉臣
  福建龙岩永定一名退休干部赖某龙身负100多万元的债务,在提取公积金后不积极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而是拿去开公司,因此触犯刑法。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赖某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赖某龙及其妻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先后被债权人沈某等六人诉至永定法院。永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赖某龙偿还债权人借款20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赖某龙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沈某等六人向永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永定法院执行法官介绍,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永定法院共扣划被告人赖某龙及其妻子林某的工资款合计18.06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2017年1月16日,赖某龙申请提前退休,获得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6万多元公积金款。在收到款项的当天,为了防止该款被法院查封、扣划,赖某龙支取了现金6万元,并于同年3月3日,在厦门注册成立了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年5月19日,永定法院执行局在查明上述事实后,通过12368执行短信平台向赖某龙发送短信,责令其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擅自取走的钱款如数汇入永定法院执行账户,但赖某龙对法院的判决、通知置若罔闻,并未如期履行义务。9月13日,永定法院以被告人赖某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11月20日,赖某龙在动车上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赖某龙的亲属向永定法院交缴执行款5.6万元,获得了部分申请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龙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给付金钱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赖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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