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柴油勾兑普通柴油 两男子销售掺杂掺假柴油获刑
2018-04-13 09:51: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智霞 楚仑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两名男子因出售掺杂、掺假柴油而获刑。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租用重庆市渝北区某办公场所,对外销售柴油。2015年11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期间,王某从他人处购买“0号普通柴油”后,指使李某将“0号普通柴油”与正规油库购买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勾兑,再以“0号车用柴油”的名义和价格出售给重庆多个工地。
2016年7月7日,王某指使李某将勾兑后的共计10吨柴油以“0号车用柴油”的名义,销售给重庆某工地。当该油罐车到达工地准备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和质检部门查获。同日,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依法扣押的涉案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GB19147-2013标准(0号(Ⅳ))要求。
另查明,王某已销售前述勾兑柴油的货值金额为177750元,尚未销售的柴油货值为49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柴油中掺杂、掺假后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租用重庆市渝北区某办公场所,对外销售柴油。2015年11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期间,王某从他人处购买“0号普通柴油”后,指使李某将“0号普通柴油”与正规油库购买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勾兑,再以“0号车用柴油”的名义和价格出售给重庆多个工地。
2016年7月7日,王某指使李某将勾兑后的共计10吨柴油以“0号车用柴油”的名义,销售给重庆某工地。当该油罐车到达工地准备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和质检部门查获。同日,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依法扣押的涉案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GB19147-2013标准(0号(Ⅳ))要求。
另查明,王某已销售前述勾兑柴油的货值金额为177750元,尚未销售的柴油货值为49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柴油中掺杂、掺假后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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