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合约被“打散”后遭解约 空姐起诉航空公司
2018-03-31 15:06:27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刘洋
在某航空公司服务了近十年的空姐,就因期间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李桃(化名)不仅无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被航空公司解约。李桃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十年来的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昨日(3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如今和该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
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未要经济补偿。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约即将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准备和她续约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这些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此举(“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恶意。
“作为一个普通的空姐她是无法判断这其中法律关系的,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航空公司签约是一种福利,所以才自愿签了离职金凤凰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签约。”颜青说,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劳动仲裁。
被告称“转制”属自愿 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其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航空公司签约是自愿行为。
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航空公司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李桃与航空公司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了员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说,当时向员工明确和航空公司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不应该计算进航空公司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是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恶意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昨日(3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如今和该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
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未要经济补偿。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约即将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准备和她续约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这些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此举(“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恶意。
“作为一个普通的空姐她是无法判断这其中法律关系的,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航空公司签约是一种福利,所以才自愿签了离职金凤凰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签约。”颜青说,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劳动仲裁。
被告称“转制”属自愿 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其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航空公司签约是自愿行为。
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航空公司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李桃与航空公司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了员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说,当时向员工明确和航空公司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不应该计算进航空公司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是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恶意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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