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权利救济 传递司法温暖
——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综述
2018-03-12 15:51: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 刚
“出台加强司法救助意见,发放司法救助金26.7亿元,帮助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摆脱生活困境,加强权利救济,传递司法温暖。”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司法救助是一项关注民生、充满人文情怀的亮点工作。对此,代表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提出了新的期待。
关怀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
3月9日清晨6时,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干警出发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申请人景某受伤住院治疗51天,花费医疗费9.6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执行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裁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景某各项经济损失21.1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都非常困难,尤其是被执行人张某,其父亲遭遇交通肇事逃逸颅骨严重受损,至今瘫痪在床神志不清,母亲也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张某也没有固定工作,靠着流动补胎一次仅10元的微薄收入和政府发放低保勉强维持一家生计。
执行干警到当地村委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家中情况并且确认张某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判决后,当即向院领导汇报,建议对该案予以司法救助。
当天下午,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申请执行人景某获得了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件取得了突破,两个困难家庭也可以稍微减轻压力。
这是全国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普通一幕。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特别是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对审判执行中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如何用好珍贵的救急钱
目前,司法救助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都较为复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实践中获取该证明往往较为困难。就司法救助审批来说,诉讼费的缓交通常由立案审查的法官提出初步意见,报合议庭审批后,然后层层上报由立案庭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而对于诉讼费的减交和免交,审批程序则更为严格和繁琐,甚至最终要由院长审批。而且,法院收费主体和司法救助主体的重叠,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助或者对减免缓金额有异议时缺乏救济程序。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建议,一是建立司法救助金专用账户,保障其经费来源。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司法救助金专款,司法救助金通常是从其办公经费中列支,由此造成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执行不力。二是建立对救助金额异议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救助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三是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确实经济困难,如提供低保证等,并不一定必须提供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证明。在审批层面,只要手续完备,可以由合议庭对诉讼费缓交的申请进行审批,立案庭庭长对诉讼费减交和免交申请进行审批即可。
同时,也有代表建议尽快将司法救助政策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原艺术副总监赵冬苓说,在我国,暴力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社会最底层、最贫穷人群当中。案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受到刑事惩罚,但是往往无力赔偿。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家庭生活陷入极大的困难,得不到救助。“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希望能及早制定司法救助法,并设立受害人救助基金,让一个家庭在受害的时候能得到救助,感受到社会温暖,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问题社会化解决
弱势群体在司法阶段面临的急迫困难,往往都有社会原因,其解决需要社会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王曼利表示,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困难群体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同时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济层面,扶贫要精准,扶贫资金就要因人而异,才能加速脱贫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拨云岭村党支部书记杨来法建议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特殊贫困群众救助和供养。通过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临时医疗救助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则提议,把司法救助制度纳入《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一部分,建立方式多维化、主体多元化、对象多样化的大司法救助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关怀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
3月9日清晨6时,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干警出发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申请人景某受伤住院治疗51天,花费医疗费9.6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执行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裁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景某各项经济损失21.1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都非常困难,尤其是被执行人张某,其父亲遭遇交通肇事逃逸颅骨严重受损,至今瘫痪在床神志不清,母亲也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张某也没有固定工作,靠着流动补胎一次仅10元的微薄收入和政府发放低保勉强维持一家生计。
执行干警到当地村委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家中情况并且确认张某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判决后,当即向院领导汇报,建议对该案予以司法救助。
当天下午,经登封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申请执行人景某获得了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件取得了突破,两个困难家庭也可以稍微减轻压力。
这是全国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普通一幕。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特别是2016年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对审判执行中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如何用好珍贵的救急钱
目前,司法救助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都较为复杂,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实践中获取该证明往往较为困难。就司法救助审批来说,诉讼费的缓交通常由立案审查的法官提出初步意见,报合议庭审批后,然后层层上报由立案庭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而对于诉讼费的减交和免交,审批程序则更为严格和繁琐,甚至最终要由院长审批。而且,法院收费主体和司法救助主体的重叠,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司法救助或者对减免缓金额有异议时缺乏救济程序。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建议,一是建立司法救助金专用账户,保障其经费来源。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司法救助金专款,司法救助金通常是从其办公经费中列支,由此造成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减免缓申请执行不力。二是建立对救助金额异议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救助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三是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确实经济困难,如提供低保证等,并不一定必须提供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证明。在审批层面,只要手续完备,可以由合议庭对诉讼费缓交的申请进行审批,立案庭庭长对诉讼费减交和免交申请进行审批即可。
同时,也有代表建议尽快将司法救助政策上升为法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原艺术副总监赵冬苓说,在我国,暴力犯罪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社会最底层、最贫穷人群当中。案件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受到刑事惩罚,但是往往无力赔偿。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家庭生活陷入极大的困难,得不到救助。“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希望能及早制定司法救助法,并设立受害人救助基金,让一个家庭在受害的时候能得到救助,感受到社会温暖,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问题社会化解决
弱势群体在司法阶段面临的急迫困难,往往都有社会原因,其解决需要社会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王曼利表示,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困难群体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同时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在经济层面,扶贫要精准,扶贫资金就要因人而异,才能加速脱贫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栾川县潭头镇拨云岭村党支部书记杨来法建议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特殊贫困群众救助和供养。通过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临时医疗救助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则提议,把司法救助制度纳入《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一部分,建立方式多维化、主体多元化、对象多样化的大司法救助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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