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女 丈夫要求赔偿获支持
2018-02-28 16:30:50
中国法院网讯 (陈蕾) 女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女,并向法院起诉离婚,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鲁某与刘某离婚,鲁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
2014年,刘某与鲁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2月,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关系有所缓和。2017年12月,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鲁某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失2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第一次起诉后未判决离婚,此后,夫妻关系一直僵持,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鲁某与婚外第三人同居生子,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刘某要求赔偿有理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及鲁某的经济能力,酌定鲁某一次性给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20 000元。
2014年,刘某与鲁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婚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2月,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关系有所缓和。2017年12月,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鲁某与婚外第三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鲁某赔偿精神损失2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第一次起诉后未判决离婚,此后,夫妻关系一直僵持,鲁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而鲁某与婚外第三人同居生子,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刘某要求赔偿有理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及鲁某的经济能力,酌定鲁某一次性给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20 000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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