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审判职能 维护金融安全
——浙江开化法院关于金融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8-02-15 11:2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晓清 洪志刚等
司法作为处理金融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对于保证金融市场主体的自由参与,增强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以有助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为指导,因地制宜地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开化法院为此成立课题组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金融审判的范围
金融类案件涉及案由众多,开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案由主要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为主。本文主要从借贷类案件角度分析,统计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的数据情况。
(二)审理现状
1.金融类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案件类型相对集中。2012年收案828件,2016年收案1592件,2017年上半年收案75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金融类案件的主要类型,其他案由相对较少,2016年这两类案件占全部金融类案件结案数的97.17%。
2.立案标的金额和结案标的金额均呈明显持续上升态势。2012年至2016年,开化法院金融类案件的立案标的金额和结案标的金额分别从1.936亿元、1.404亿元增长至5.381亿元、4.962亿元,分别增长了177.94%、253.42%。
3.金融风险从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转移。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达1.2亿元,金融借款案件立案标的额仅为0.64亿元,民间债务和金融债务立案标的额比例接近2∶1,即大部分金融类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后,金融债务规模不断攀升,至2016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高达2.41亿元,接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标的金额2.55亿元。
4.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恶化,主要表现为企业互保联保引发金融风险。个别企业的风险会传导到整个担保链条上,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从统计数据看,开化法院2015年至2017年5月共受理破产案件17件,其中有7家企业存在互保联保情形。
5.涉案当事人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情况较多。涉诉当事人往往以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利率,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因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犯罪。
二、风险问题
1.不规范行为引发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缔约及履约行为的不规范。包括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审查不严、办理业务时操作不规范、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等。二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不规范。无论是企业法人、金融分支机构,还是自然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显得随意,诉讼意识差。
2.风险传导引发企业经营风险。企业间互保联保容易引发风险传导,对联保企业资金链造成重大影响,更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同时,因为公司治理不规范情形较为普遍,有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的个人经济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相串联,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加重企业负担。
3.高利借贷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因为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的特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重点因素均来源于借贷市场。担保公司、银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及专业放贷自然人形成食利阶层,借贷风险加大。
4.案件争议加大引发社会风险。一些借贷纠纷案件已超出单纯的法律问题,涉及危机处置、破产重整、刑事犯罪和群体性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牵扯到多方利益。
三、对策建议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助力金融风险化解。针对当前金融类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要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不断提高案件主审法官的专业水平,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大力拓展诉讼保全、财产查询线索,保障金融纠纷解决的司法推进。
2.规范自身行为,实现风险防控自知。金融机构及相应主体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制度落实更应成为其风险防控的有力支撑。一是要建立有效的职工能力培训和金融司法知识培训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及应诉能力。二是要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也要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三是要着重配合查处内部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综合监管,形成风险防控合力。金融风险防控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和很多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对接。各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联动作用,共同加强市场监控,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促进标本兼治,实现风险防控共赢。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进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同时,要拓展产业发展之路,让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投资、获利途径,促进开化产业发展,实现共赢。
5.加大宣传力度,实现风险防控自觉。各相关职能部门从各层级、各条线,全领域、全过程,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宣传为突破口,督促和引导人们理性从事金融活动,并以此形成社会普遍共识。
(课题组成员:周晓清 洪志刚 叶诗靖 孙 健)
一、基本情况
(一)金融审判的范围
金融类案件涉及案由众多,开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案由主要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为主。本文主要从借贷类案件角度分析,统计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的数据情况。
(二)审理现状
1.金融类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案件类型相对集中。2012年收案828件,2016年收案1592件,2017年上半年收案75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金融类案件的主要类型,其他案由相对较少,2016年这两类案件占全部金融类案件结案数的97.17%。
2.立案标的金额和结案标的金额均呈明显持续上升态势。2012年至2016年,开化法院金融类案件的立案标的金额和结案标的金额分别从1.936亿元、1.404亿元增长至5.381亿元、4.962亿元,分别增长了177.94%、253.42%。
3.金融风险从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转移。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达1.2亿元,金融借款案件立案标的额仅为0.64亿元,民间债务和金融债务立案标的额比例接近2∶1,即大部分金融类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后,金融债务规模不断攀升,至2016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高达2.41亿元,接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标的金额2.55亿元。
4.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恶化,主要表现为企业互保联保引发金融风险。个别企业的风险会传导到整个担保链条上,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从统计数据看,开化法院2015年至2017年5月共受理破产案件17件,其中有7家企业存在互保联保情形。
5.涉案当事人存在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情况较多。涉诉当事人往往以高于银行利率数倍的利率,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因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犯罪。
二、风险问题
1.不规范行为引发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缔约及履约行为的不规范。包括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审查不严、办理业务时操作不规范、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等。二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不规范。无论是企业法人、金融分支机构,还是自然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显得随意,诉讼意识差。
2.风险传导引发企业经营风险。企业间互保联保容易引发风险传导,对联保企业资金链造成重大影响,更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同时,因为公司治理不规范情形较为普遍,有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的个人经济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相串联,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加重企业负担。
3.高利借贷引发系统金融风险。因为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的特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重点因素均来源于借贷市场。担保公司、银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及专业放贷自然人形成食利阶层,借贷风险加大。
4.案件争议加大引发社会风险。一些借贷纠纷案件已超出单纯的法律问题,涉及危机处置、破产重整、刑事犯罪和群体性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牵扯到多方利益。
三、对策建议
1.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助力金融风险化解。针对当前金融类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要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不断提高案件主审法官的专业水平,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大力拓展诉讼保全、财产查询线索,保障金融纠纷解决的司法推进。
2.规范自身行为,实现风险防控自知。金融机构及相应主体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制度落实更应成为其风险防控的有力支撑。一是要建立有效的职工能力培训和金融司法知识培训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及应诉能力。二是要保障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也要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三是要着重配合查处内部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综合监管,形成风险防控合力。金融风险防控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和很多部门。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有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对接。各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联动作用,共同加强市场监控,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促进标本兼治,实现风险防控共赢。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进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同时,要拓展产业发展之路,让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投资、获利途径,促进开化产业发展,实现共赢。
5.加大宣传力度,实现风险防控自觉。各相关职能部门从各层级、各条线,全领域、全过程,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宣传为突破口,督促和引导人们理性从事金融活动,并以此形成社会普遍共识。
(课题组成员:周晓清 洪志刚 叶诗靖 孙 健)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