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获利逾200万 触犯法律被判刑罚金
2018-02-11 15:26: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凤玲 彭启荣
赵某、钱某明知吴某为谋取非法暴利、排斥他人竞争而积极帮助吴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从而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赵某、钱某因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江西甲公司总经理及控股股东吴某(已判刑)得知进贤县某局要以招标方式,为所属各乡镇院采购配备24台单价10万元左右的便携式B超机,遂与局有关人员串通,并违规取得了该局招标密钥、欲以串通投标(围标)方式获得订单。吴某以江西甲公司名义、借用江西乙公司、江西丙公司资质及名义围标该项目,并指使赵某、钱某(吴某表弟、江西甲公司员工)联系武汉某公司的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及证照等,要求对方帮助制作以3家公司名义进行围标的投标文件及3份投标文件的报价、拟提供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以确保名义投标人江西乙公司能以所提供的甲型便携式B超机顺利中标,取得项目订单。钱某明知吴某的不法企图,仍按吴某的授意使用某局的招标密钥,在网上替代某局操作招标程序,并选定吴某指定的江西丁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赵某及江西甲公司股东明知吴某在实施围标操作,仍按吴某指使向武汉某公司有关人员索要该公司出产的甲、乙型便携式B超机的性能、技术参数,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钱某,再由钱某将其发送给招标代理公司,以制作项目招标文件。2015年3月10日,该项目现场投标并开标,钱某在吴某的安排下,将上述制作好的3份用以围标的投标文件及3家公司的投标密钥,分发给作为上述3家公司投标代理人的江西甲公司的员工胡某、金某、龚某,要求三人到投标现场参与竞标。由于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本有5家公司报名投标的该项目,到最后仅有吴某所安排的三家公司代理人参与现场投标,吴某以江西甲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该项目,并以该公司名义,同进贤县某局签订了销售24台武汉某公司出产的甲型便携式B超机的合同,单价11.8万元/台,合同总价款283.2万元,而吴某以江西甲公司名义,向武汉某公司南昌片区销售代理商购买并交付给进贤县某局所属各乡镇卫生院的24台甲型号B超机,进购价仅为1.8万元/台。截止案发前,进贤县某局所属各乡镇院已支付23台该型号B超机的货款计271.4万元,吴某、被告人等人通过上述串通投标行为而非法获利228万余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明知吴某为谋取非法暴利、排斥他人竞争而积极帮助吴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从而非法获利200余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赵某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钱某最终能如实坦白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俩被告人系碍于亲属等方面关系而帮助吴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总体犯罪情节较轻,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就对俩被告人拟适用非监禁刑的社情民意等方面进行调查,俩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俩被告人均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江西甲公司总经理及控股股东吴某(已判刑)得知进贤县某局要以招标方式,为所属各乡镇院采购配备24台单价10万元左右的便携式B超机,遂与局有关人员串通,并违规取得了该局招标密钥、欲以串通投标(围标)方式获得订单。吴某以江西甲公司名义、借用江西乙公司、江西丙公司资质及名义围标该项目,并指使赵某、钱某(吴某表弟、江西甲公司员工)联系武汉某公司的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及证照等,要求对方帮助制作以3家公司名义进行围标的投标文件及3份投标文件的报价、拟提供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以确保名义投标人江西乙公司能以所提供的甲型便携式B超机顺利中标,取得项目订单。钱某明知吴某的不法企图,仍按吴某的授意使用某局的招标密钥,在网上替代某局操作招标程序,并选定吴某指定的江西丁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赵某及江西甲公司股东明知吴某在实施围标操作,仍按吴某指使向武汉某公司有关人员索要该公司出产的甲、乙型便携式B超机的性能、技术参数,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钱某,再由钱某将其发送给招标代理公司,以制作项目招标文件。2015年3月10日,该项目现场投标并开标,钱某在吴某的安排下,将上述制作好的3份用以围标的投标文件及3家公司的投标密钥,分发给作为上述3家公司投标代理人的江西甲公司的员工胡某、金某、龚某,要求三人到投标现场参与竞标。由于上述串通投标行为,使得本有5家公司报名投标的该项目,到最后仅有吴某所安排的三家公司代理人参与现场投标,吴某以江西甲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该项目,并以该公司名义,同进贤县某局签订了销售24台武汉某公司出产的甲型便携式B超机的合同,单价11.8万元/台,合同总价款283.2万元,而吴某以江西甲公司名义,向武汉某公司南昌片区销售代理商购买并交付给进贤县某局所属各乡镇卫生院的24台甲型号B超机,进购价仅为1.8万元/台。截止案发前,进贤县某局所属各乡镇院已支付23台该型号B超机的货款计271.4万元,吴某、被告人等人通过上述串通投标行为而非法获利228万余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明知吴某为谋取非法暴利、排斥他人竞争而积极帮助吴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从而非法获利200余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赵某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钱某最终能如实坦白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俩被告人系碍于亲属等方面关系而帮助吴某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总体犯罪情节较轻,经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就对俩被告人拟适用非监禁刑的社情民意等方面进行调查,俩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俩被告人均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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