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销毁招标文件获刑
2019-06-11 15:45: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江秀萍
  招标代理人员受他人指使,在投标现场偷偷将排名第一公司的重要文件取出,扔进厕所抽水马桶内冲走销毁,导致该公司因缺少一份文件被“废标”。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吴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上午,石台县2018年度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项目工程招标会在石台宾馆举行。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24万余元,安徽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项目招标代理公司。被告人吴某作为安徽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现场负责拆标书、整理招标文件材料等工作。陈某(另案处理)挂靠安徽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加投标,齐某挂靠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同场招标活动。初轮竞标入围10家参标公司,其中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名第一,陈某挂靠的安徽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列第二。随后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要求入围的10家公司递交参与竞标的资料原件,由招标评审会对各公司竞标资料进行评审,入围公司遂递交了竞标资料原件。陈某在现场向吴某使眼色暗示,吴某走到陈某身边,陈某指使吴某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件袋中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给他。被告人吴某明知该行为系严重违规,仍将入围公司的招标文件材料全部抱出会场,帮助陈某查找,陈某将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取出后带至宾馆一楼大厅厕所,扔进抽水马桶内冲走销毁,导致在评审阶段,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缺少该份文件被“废标”。事后,被告人吴某向陈某索要好处费,陈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吴某转账5000元。

  案发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废标”决定不服,提出质疑、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复标”,但此次事件给该公司造成了处理“废标”事宜等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系犯罪未遂,因吴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造成原中标单位被“废标”后经公安机关查处才得以“复标”,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相关国家单位形象受损、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系犯罪既遂。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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