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串通投标者被处刑罚
2014-11-12 09:43: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茹颖
  近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水利工程串通投标案,被告人郑某因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4万元。

  2011年12月,仙居永安溪右岸新建防洪堤工程、永安溪右岸防洪堤加固工程、仙居经济开发区三洲湖河道整治防洪堤工程等三个工程公开招投标。郑某挂靠两家水利公司,第一时间报名参加了这三个工程投标。

  之后几天,郑某多次接到同行的电话,希望他“去协商一下,把工程让出来”。因为惧怕同行的势力,也抵不住利益的诱惑,就在工程投标的前夕,郑某如约来到了一家宾馆。

  此时,宾馆的房间里已经齐聚了参与此次投标的38家公司的10余名代表。

  “大家联合起来,中标后对我们都有好处。”几经协调,在座的人一致决定,通过内部投标的方式先选出“中标人”。“谁出的点数高,工程就给谁做。”而所谓的“点数”,指的是由“中标人”拿出工程款的几个百分点补偿给退出投标的人。

  经过几轮激烈的喊价后,最终三个工程分别以13个点、13个点和10个点被郭某、陈某、王某、李某等人“中标”。

  协商一致后,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均按照内部“中标人”的要求制作标书,填写了报价。

  2012年1月5日,到了真正的开标日,内部“中标人”挂靠的三家公司毫无悬念地中标。

  事后,郭某、陈某、王某、李某等人拿出360万元串标费,统一分给其他串标人。按照工程款及放弃公司计算,每家公司大约分到9.2万元。挂靠两家公司参与投标的郑某也分到了一杯羹,获得18.4万元“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共同参与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郑某是该系列串通投标案的首个受审者,接下来,参与此次串标的其他人员也将陆续受审。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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