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揭晓
2018-02-01 12:27: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祎
2月1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出的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结果新鲜出炉。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等案件入选。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启动后,广大网友纷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两微一端进行投票。投票期间,参评案件共获70余万张票。同时,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众多知名法学家,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部分资深新闻传播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35人专家评审团对初评案例进行投票评选。根据网友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审团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标准,我们确定了入选案件。
这次评选出来的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年来审理的2500多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这些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入选案件,有力践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切实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着力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裁判的温度,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最终评选出的十大案件为: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基本案情和入选理由如下:
1、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徐玉玉电信诈骗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应。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需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打击、治理作用。
2、于欢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入选理由:本案二审判决刷新了广大刑事法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对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以往全国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无不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二审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制度价值和法律条文本身的应有之义出发,并充分考虑于欢实施防卫时的综合因素,判定于欢的行为性质系防卫过当,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理性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于欢案”二审裁判结果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二审判决运用严密法理、清晰事理,辅之以恰到好处的情理,在不损害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了法院判决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
此外,“于欢案”二审还实现了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并充分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兼顾了民众的舆论与司法的公正审判,做到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同时,二审法院在审判中运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新标志。该案作为涉防卫问题的标杆性案件,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3、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入选理由: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指定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制度完善、促进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4、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1996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24O辆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从1996年11月开始,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阳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后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许可期限。申请人关于本案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入选理由:该案例明确了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以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情势判决的依法适用,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同时也注意到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5、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权益享有者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元。加多宝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对该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积累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入选理由:两案宣判后,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此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共享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加多宝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由衷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王老吉公司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回应,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6、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并使用的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原告捐助10万元。
入选理由: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具有社会影响的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还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以拆除塑胶跑道和通过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而且案件调解协议生效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7、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基本案情: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入选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第一,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二,有效打击了电商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第三,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依法打出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8、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2015年,苏州女青年易某与其前夫徐某向建设银行借款60万元,未按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25万余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判决文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数套房产以及保时捷跑车。经多次传唤,两人仍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遂依法查封其房产和跑车,并扣划易某名下存款23万余元。
入选理由:该案的执行引入了全媒体直播,1200万网友围观该案的执行过程,引发热议。网友通过此案零距离了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现实情况,看到了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付出的努力和决心。该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形成了严惩失信,守护诚信的良好舆论态势,实现了“以一案见全貌”的良好效果,对推动执行工作创新,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
9、“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
基本案情: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秀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秀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入选理由:作为“百名红通”1号人物受审案件,本案受到国际国内社会高度关注。杨秀珠外逃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杨秀珠回国受审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追逃追赃并重,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兑现了追逃追赃政策,以大国司法的作为和担当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对潜在外逃人员和已潜逃在外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把国家反腐工作推动进入一个新时代。
10、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基本案情:卢荣新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荣新仍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宣判卢荣新无罪。卢被当庭释放。
入选理由:卢荣新案不同于近年来披露的以呼格案、聂树斌案为代表的经多年申诉再审才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来确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审期间发现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进而认定被告人无罪,并通过政法机关协作补查证据查获真凶,使冤假错案短期内就得到纠正。《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卢荣新获释正义来得更快了》,称卢荣新案“在于司法机关勇于及时纠错的能力担当,在于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牢牢遵循、对审判为中心制度相关意见的贯彻落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盛赞云南政法机关在卢荣新案中充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组、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的《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本案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样本予以充分肯定。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启动后,广大网友纷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中国法院网、《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两微一端进行投票。投票期间,参评案件共获70余万张票。同时,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众多知名法学家,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部分资深新闻传播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35人专家评审团对初评案例进行投票评选。根据网友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审团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标准,我们确定了入选案件。
这次评选出来的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年来审理的2500多万起案件的典型代表。这些在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入选案件,有力践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切实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着力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裁判的温度,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最终评选出的十大案件为: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基本案情和入选理由如下:
1、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为名,诈骗山东临沂市学生徐玉玉9900元钱。徐玉玉报警后回家途中身体不适,抢救无效身亡。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诈骗团伙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徐玉玉电信诈骗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应。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需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打击、治理作用。
2、于欢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因欠高利贷未如约还款,于欢和母亲苏银霞遭遇十余人登门催债,于欢持尖刀捅刺,最终致杜志浩等人一死三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入选理由:本案二审判决刷新了广大刑事法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对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以往全国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无不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二审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制度价值和法律条文本身的应有之义出发,并充分考虑于欢实施防卫时的综合因素,判定于欢的行为性质系防卫过当,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理性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于欢案”二审裁判结果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二审判决运用严密法理、清晰事理,辅之以恰到好处的情理,在不损害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了法院判决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
此外,“于欢案”二审还实现了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并充分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兼顾了民众的舆论与司法的公正审判,做到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同时,二审法院在审判中运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新标志。该案作为涉防卫问题的标杆性案件,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3、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非法获利6000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法院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认定王力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入选理由: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指定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制度完善、促进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4、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
基本案情:1996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24O辆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从1996年11月开始,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1999年7月15日、7月28日,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至7月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阳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后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许可期限。申请人关于本案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入选理由:该案例明确了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以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情势判决的依法适用,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同时也注意到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5、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
基本案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权益享有者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元。加多宝公司提起上诉。2017年8月16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对该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积累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入选理由:两案宣判后,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此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指导作用,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共享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加多宝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由衷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裁决”。王老吉公司也在其官方微博中回应,称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6、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并使用的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2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原告捐助10万元。
入选理由: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具有社会影响的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还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以拆除塑胶跑道和通过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而且案件调解协议生效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7、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
基本案情: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入选理由: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第一,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二,有效打击了电商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第三,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依法打出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8、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2015年,苏州女青年易某与其前夫徐某向建设银行借款60万元,未按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25万余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某和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两人未履行判决文书,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徐某、易某名下有数套房产以及保时捷跑车。经多次传唤,两人仍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遂依法查封其房产和跑车,并扣划易某名下存款23万余元。
入选理由:该案的执行引入了全媒体直播,1200万网友围观该案的执行过程,引发热议。网友通过此案零距离了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现实情况,看到了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付出的努力和决心。该案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形成了严惩失信,守护诚信的良好舆论态势,实现了“以一案见全貌”的良好效果,对推动执行工作创新,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
9、“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
基本案情: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秀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秀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贪污、受贿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九万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入选理由:作为“百名红通”1号人物受审案件,本案受到国际国内社会高度关注。杨秀珠外逃历经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最终选择无条件回国投案。杨秀珠回国受审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追逃追赃并重,实现了“人赃俱获,罪罚兼备”的工作目标。对杨秀珠的判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兑现了追逃追赃政策,以大国司法的作为和担当宣告了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对潜在外逃人员和已潜逃在外人员形成有力震慑,把国家反腐工作推动进入一个新时代。
10、卢荣新无罪释放案
基本案情:卢荣新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卢荣新仍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宣判卢荣新无罪。卢被当庭释放。
入选理由:卢荣新案不同于近年来披露的以呼格案、聂树斌案为代表的经多年申诉再审才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本案系在十八大以来确定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二审期间发现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进而认定被告人无罪,并通过政法机关协作补查证据查获真凶,使冤假错案短期内就得到纠正。《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卢荣新获释正义来得更快了》,称卢荣新案“在于司法机关勇于及时纠错的能力担当,在于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牢牢遵循、对审判为中心制度相关意见的贯彻落实”,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盛赞云南政法机关在卢荣新案中充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中央深改组、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的《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本案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样本予以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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