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民案件管辖问题刍议
2019-07-11 16:01: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震
  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精准修订,反映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而商业秘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辖在实践中既有交错,又有分列,情形复杂多样,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下,进行梳理和规范,以推进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一、管辖概况

  (一)刑事案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作为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由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的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需要将所受理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移送中级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共有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4家基层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其他区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移送相对应的前4家法院。

  而商业秘密刑事二审案件,则由中级法院内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地区而言,由于北、上、广知产法院不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同时三地中级法院又不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故北、上、广三地商业秘密刑事二审案件由当地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根据当事人诉请保护的信息内容有所区分,其中涉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产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分市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该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对于北、上、广之外,且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案件原则上可由高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中级法院管辖。该类纠纷的二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飞跃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而涉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的一审案件,仍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或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另外,由于受到案值标的影响,各地高级法院仍会受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的一审案件,此类案件上诉时,则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管辖体系的逻辑自洽性缺失。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犯罪是情节犯,只是由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了相对严重的程度,具备了刑事可罚性,才进入刑法规范的范畴。换言之,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的成立是构成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前提。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含了侵犯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的行为。依据现行规定,侵犯技术秘密民事一审案件因技术问题的复杂性,由中级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而相应的刑事一审案件则仍由基层法院管辖,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

  (二)“三合一”制度功能难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推进,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根据相关批复要求,中级法院知产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涉技术秘密民事案件,但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实行跨区域管辖,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如浙江杭州中院知产法庭跨行政区域审理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6个城市辖区内的涉技术秘密民事案件;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管辖则限于杭州市辖区,不包括前述城市辖区内发生的涉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同时,因知产法院不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北、上、广地区的商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案件则由相应的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上述现象导致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三合一”的制度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三)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管辖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为三级案由,其上位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诉请既保护技术秘密又保护经营秘密的情况,这类案件案由通常设置为二级案由,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对此类纠纷,根据《知产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明确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是,有关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及相关批复中对此问题却无相应规定,导致此类纠纷的管辖缺乏依据。比如,高级法院受理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案件,因其同时包容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项标的,上诉时究竟由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审理还是知产审判庭审理尚无定论。

  三、推进路径

  一是把握重点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推进“三合一”工作根本目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商业秘密不具有清晰的权利载体,案件审理难度大,刑、民、行问题时有交织,且各方关注程度高,是检验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机制效能的最佳“试金石”。建议理顺商业秘密案件处理的逻辑脉络,消除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之差,争取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确保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质量,充分展现“三合一”工作机制的制度成效。

  二是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系化建设。“三合一”工作机制的全面推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均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产物。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诉讼制度之间的协同性、耦合性要求就越高。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商业秘密案由的统一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以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法院等现实问题深入探讨,系统梳理商业秘密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乃至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刑民案件管辖的异同点,结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确立一套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管辖规则,实现从点面的突破到体系的构建,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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